Re: [新聞] 持美工刀行搶超商 男子重判7年2月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10年前 (2015/12/19 17:27), 編輯推噓10(10029)
留言39則, 1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4 (看更多)
※ 引述《blaz (開花大叔)》之銘言: : 看起來是各種客觀環境導致他走上歹路 : 重判七年 : 那些沒事去性侵別人毀人一生 : 或是酒醉駕車撞死人 : 假借精神疾病亂殺人 : 從國庫裡 A 錢的 : 輕輕放過 : 這是個怎樣的判決 : 還是媒體藏了什麼沒說清楚呢?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 328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330 條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記得搶劫不要帶兇器...不對 是千萬不要搶劫 -- LoveLive! μ’sic Forever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84.187.12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0517267.A.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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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奈米屌 掏出來一樣被當兇器 重判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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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法律的會炒軍宅~賺更多 又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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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會怎麼都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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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起訴用竊盜罪不就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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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證明美工刀對人體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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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七 強盜罪判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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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喜歡美術勞作的人, 隨身攜帶美工刀也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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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時宜的法都不修 真可悲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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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不管帶什麼都會被認定成凶器 ex螺絲起子、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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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美工刀往你頸部大動脈劃一刀你就可以準備見耶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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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很多人還不知那裡有免錢飯可吃~~ 應該教導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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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比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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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情況會故意改成恐嚇取財,這樣就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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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有律師或想輕判,的確可以說美工刀攻擊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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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槍械,大概就是強盜。雖然很少人會拿槍搶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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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自己帶凶器的啊,很多去超商喊搶劫擺明要吃免錢飯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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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會故意給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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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強盜七年是不合時宜的法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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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神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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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個問題 美工刀有什麼魔力可以讓人不能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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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武器都沒帶只有鬼叫,甚至還叫店員報警,是坐不了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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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無罪推論來看 美工刀並無法百分之百使人無法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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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錢判生,沒錢判死,沒錢請律師的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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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lDA,對方拿槍指著你你也不是100%不能抗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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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可以衝上去奪槍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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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討論這些沒意義,狠一點的,說不定還說你是什麼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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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阿 沒錯 拿槍也無法讓人無法抗拒 不然戰爭怎麼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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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手也能把你凹到很嚴重。有律師的話,拿刀也可以說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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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強盜罪就可以廢除了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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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不管如何都不會使人不能抗拒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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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對方隨便就能把你的刀搶走,就變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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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阿 看來又多一個同意這條寫的亂七八糟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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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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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偷東西就好了 輕一點不用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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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兇器也是法官心證,以前KMT議員帶槍也沒當兇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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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變成對方硬塞錢過來, 也有這可能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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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百百條,有錢人KMT跟一般人用的法條可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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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好法官是上天庇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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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光是鑰匙或是筷子就能殺人了還凶器?
01/04 23:37, 3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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