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新聞] 持美工刀行搶超商 男子重判7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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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4,訴,235. 【裁判日期】 1041125. 【裁判案由】 強盜等. 【裁判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OO.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姜OO.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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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 328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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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自由. 持美工刀行搶超商 男子重判7年2月. 陳姓清潔工為生活所迫,今年8月間凌晨,騎贓車行經新北市汐止區的超商,手持美工刀喝令闕姓店長:「搶劫!我沒有錢吃飯,給我新台幣2000元」士林地院依強盜罪,判陳男7年2個月徒刑,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今年8月25日凌晨4時1分,林男騎著自內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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