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第一次面對訟棍就上手
看板Gossiping作者freedomwing5 (一沙一世界 一花一天堂)時間10年前 (2013/11/14 00:32)推噓26(26推 0噓 7→)留言33則, 30人參與討論串4/8 (看更多)
※ 引述《LLsolo (鍵盤法官)》之銘言:
以下東海古美門分享一些小東西供鄉民參考
以方便廣大鄉民對付_____(怕收傳票,很累人的)
: 我相信版上也不乏各種法界的專業人士
: 如果有錯誤或補充歡迎指正
: http://ppt.cc/676x
: 一、首先先說明傳票的部分
: 1.案號案由
: 從這裡可以看到幾個資訊
: 包含你自己的案件號碼
: 還有負責這個案件的股別
: (在法院裡面的單位 以"OO股"為一個小組)
: 如果有問題等等要打電話詢問
: 就是要找這個"股別"去問
: 4.繳交其他資料
: 這包含很多東西
: 繳交一些相關文件資料
: 想要更改文件送達地址
: (可能送到高雄戶籍地 但是現在在台北工作希望送到台北地址)
通常向原PO這麼專業的書記官還是會連同一起寄到家裡,以免傳喚不到
結果就是被家人看到然後...
: 或是像是4X版主想要更改開庭地點
: 「請用 "陳報狀" 」(一種A4紙規格的法院用紙)
以下分享一下陳報狀內容
當然我只是個砸碎,板上還是不缺乏鍵盤大法官及鍵盤法務部長,請勿見笑
刑事陳報狀
案號:102年他字第號
股別:股
被告: 高雄郭采潔
住八卦版
為妨害電腦使用罪,依法聲請移轉管轄事: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
一項有明文規定。再按「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
管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條有明文規定。
二、緣被告現因妨害電腦使用罪嫌,現由 鈞署偵辦中。經查,(系爭情事發生時
據體之事實理由)簡要說明你的狀況,本人所在地為高雄之住居所內發生,按刑
事訴訟法第5條之規定,應認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有管轄權,為此,
懇請 鈞署爰依職權向上級法院聲請裁定移轉管轄,實感德便,至禱,不勝感激。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1 月 1 1 日
具狀人:高雄郭采潔
: 請體諒我們雖然是書記官
: 但是也是司法界的勞工階級
書記官都超精實的,太謙虛了。
: 再郵寄到傳票上面附的法院地址
: 信封就寫股別,就會送到承辦案件的書記官手裡
哼,方便分案室偷懶
: =============================================
: 「OOO告你妨害名譽,就案件事實的部分是OOOXXXXAAABBB....」
: 基本的2個問題一定會問
: 1.這個ID是不是你的
: 2.這些字詞是不是你寫的
: 其他的問題
: 大部分是針對事實再繼續問
: 問完後就是筆錄簽名就可以回家了
: 在問答的部分
: 就確定的事實,比如說ID是不是你的這類的,真的是你的,就不要在爭論了。
基本上,如果一些____是在警局提告的,
你幾點幾分在哪上網,IP多少,網路申辦人都調的到。
所以該認還是認一認。
: 畢竟這種點大部分沒有意義,推文的內容才是決定這個罪名是否有成立的可能。
: 而不清楚的話,當然有權利說不知道或保持緘默。
: 然而別忘記了,請不要違背自己的意思去做一個陳述。
: ==============================================
: 原則上 偵查結束就是第一個階段結束
: 之後會收到文件:起訴書/不起訴書
: 如果不起訴 這個案件就是END
: 第一次接觸到有受驚的快去吃個豬腳麵線
: 這種訟棍提告的大概兩次就結束了
: 明明就沒事,還要給他們可能幾千元甚至幾萬元的和解金
: 搭高鐵上來高雄台北兩邊跑都不用那麼貴
其實麻煩的可能是被家人知道,或是拿傳票向公司請假,這奇麼子很糟
: 言詞用語上面可能被釣到
: 其實這種情況就會比較嚴重了
: 但是也不要自己斷定說
: 這種言詞用語是比較激動的就又跑去和解
: 除非是很明顯的辱罵(甘林涼等)
: 否則有很多的字詞是有模糊的空間的
: 像魯蛇、中二等等,目前法院好像還沒有認證過
: 但是之前有人罵"建仁"
: 大家快慫恿她放照片上來,小的覺得以司法人員的素質,她的實力應該有表特爆的機會。
圖勒!不然好歹說哪一股啊。
結尾,以下總結兩個重點
1、如有需要,請盡量使用聲請移轉管轄
陳報狀如上述文字,或下面連結
https://mega.co.nz/#!5UhWiQyB!BU9ZYhuCXUiNlCFA4SNZdG4U7hIWKmeZ6RcsIIy547k
2、以下為調解失敗時,可向檢事官提出之實務見解,理論上應該會採用
法檢字第10104102620號
民國101年01月18號
問題要旨:
行為人於網路遊戲頻道上,對他人扮演之許你人物刊登貶抑其人格之文字,
其行為有無構成妨害名譽罪。
下略百字......
結論: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法務部均同意「否定說」
但是!如果該虛擬ID或腳色可推知其真實身分就GG了,例如簽名檔、名片檔有
個人真實資訊,即可視為知悉真實身分。
不過畢竟這是101的見解了,目前有無繼續採用真的要請法院的朋友們確認。
希望給深陷訴訟困擾的朋友一點幫助
往後記得,PTT雖然溫馨,但是不安好心的「人」(講人算客氣了)
這些訟棍夜路走多,總有天會碰到鬼王。
如果有天能在台上幫助無助的鄉民,以及開庭痛罵那些自喻為正義的訟棍
是我個人小小的夢想之一...
時間不夠本文非常鬆散隨興,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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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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ν)
到了最後 在身邊的 只剩菸跟影子... √■_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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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1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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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古美門認為有可能,
已達公然可得知悉特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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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本篇重點只有在提供陳報狀範本,以及某個對於誹謗罪的實務見解。
最原PO書記官的流程比較詳盡,
畢竟法院書記官機關對流程更為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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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份我昨天為他寫的,粉紅信紙用來遞狀是我一直夢想惡搞但是沒機會做的事...
不要為了謝我而鋼鋼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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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到底多愛香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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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犯罪行為所在地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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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囉西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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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很難成罪,這是一個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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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PTT最常被告的刑法§309、310、358這三條來說都可以不委任律師
※ 編輯: freedomwing5 來自: 122.118.19.142 (11/14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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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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