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日本大阪或於5月公投成立“大阪都”
: 推 misteri: 想請問“政令指定都市”和“特別區”的差別?維基上寫得 08/19 09:17
: → misteri: 不是很清楚… 08/19 09:17
政令指定都市(普通地方公共團體 基礎自治體)
擁有都道府縣的大部分權限。除原本市的權限,從都道府縣委讓以下事務:
社會福利(兒童福利 民生委員 智能身體障礙者福利 生活保護 老人福利 母子保健...)
公共衛生(食品衛生 墓地埋葬管制 娛樂場旅館公眾浴場管制 結核病預防)
都市計畫(都市計畫 土地區劃整理事業 屋外廣告物管制)
區域內之國道、都道府縣道路的管理
與住宅地形成的管制事務
區域內建築地用地下水的採取許可...等都道府縣權限
指定都市設置區(派出機關),沒有法人格,沒有區長民選,不設區議會
東京都、指定都市需設置特別高度救助隊(特殊消防)
特別區、指定都市、中核市...等,設置保健所
指定都市不可設獨自警察部門,但都道府縣需針對指定都市轄區,設置市警察部
地方教職員的任免休職懲戒、研修費用,原由縣執行,改交給指定都市
一般市需受都道府縣監督,指定都市直接受主管部長監督;視同都道府縣
地方交付稅(地方主要財源)的分配比例增加
地方道路讓與稅、石油瓦斯讓與稅、輕油交易稅交付金,都道府縣委讓給指定都市
還有汽車、交通、國公有資產交付金...等稅的分配比例增加
指定都市的地方債發行許可,由中央相關部門許可,而非都道府縣許可;視同都道府縣
可以這樣說,政令指定都市是「準」都道府縣,但沒有被分割出來
少數事務,都道府縣管轄政令指定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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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區(特別地方公共團體 基礎自治體)
日本地方自治法、相關法律裡,除有特別規定外,特別區適用市(一般市)的規定
特別區的組織、運作,大致上與市相同,也可自選區長、區議會
東京23特別區之間,設置特別區協議會、特別區長會、特別區長協議會...等公益財團法人
其實 英(大倫敦) 法 德 韓 日(東京都)大都市的次級地方單位 大部分有民選首長、議會
台灣六都的區 都是無自治權 反而是少數案例
在事務、財政方面,特別區的權限,其實比市(一般市)還少
跨越多區的事務、為求行政一體性或統一性的廣域事務,由上級的都道府縣處理
例如: 上下水道、消防、清掃、都市計劃、地鐵公車等公共交通、都立病院、公立大學、
公營住宅設置、靈園火葬場...等事務
以上事務,東京都的相關單位,有些是同時管多摩地區、特別都區,有些只管特別都區
都民稅、固定資産税、特別土地保有税、事業所税、都市計画税,以上是都稅
通常交給市町村的特別噸稅、國有資產設施市町村交付稅...等,交給都
少部分稅交給特別區,泡湯稅、高爾夫球場稅交付金、航空器燃料讓與稅...等
政令指定都市是「準」都道府縣,特別區是「準」市(一般市)
http://i.imgur.com/q1BgpDs.png
![](https://i.imgur.com/q1BgpDs.jpg)
這張圖可簡單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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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5月的公投過了
大阪府/大阪市合併,原本大阪市的事務,廣域事務交給大阪府執行
24區(派出機關)重整為5特別區(地方公共團體),拿到部分自治權、個別區的事務
這些網站分別列出大阪都構想的正反意見
http://www.pressnet.co.jp/osaka/kiji/111022_01.shtml
http://www.ritsumei.ac.jp/acd/cg/law/lex/11-1/murakami.pdf
仔細看看,好像也沒一方可以完全說服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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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去年今年提到大阪市公投的台灣新聞
有些新聞居然寫,大阪都構想是學習台灣的五都構想
我想,這些記者可能搞不清日台的地方制度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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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edna90377 (111.251.133.101), 08/19/2015 14: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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