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修改版)如果新的鄉鎮市標準是這樣...
※ 引述《asufaruto (阿司發路多)》之銘言:
: 我的想法是新的鄉鎮市標準如以下,也考量到族群的平衡問題了:
: 五、原住民自治鄉、鎮設置與撤銷標準
: (一) 原住民自治鄉、鎮,凡舊有規定之山地鄉,應改名為原住民自治鄉,其自治權皆比
: 照一般縣轄市。
: (二) 原住民自治鄉、鎮長,皆民選產生並應由原住民擔任之。原住民鄉鎮代表會接民選
: 產生之,並需有3/4比例席次由原住民擔任之。
: (三) 凡鄉、鎮,原住民之住民人口比例連續三年超過60%,應改設為原住民自治鄉、鎮。
: (四) 原住民自治鄉人口滿1萬5千,且原住民之住民人口比例連續三年超過60%,可升格為
: 原住民自治鎮。
: (五) 原住民自治鎮,自治權比照中核市。
: (六) 若原住民自治鎮連續三年人口不滿1萬,但原住民人口比例仍連續一年超過55%,應
: 降格為原住民自治鄉。
: (七) 凡原住民自治鄉鎮,原住民之住民人口比例連續三年低於40%,應改為一般平地鄉鎮
: 。
竟然忘記補上最重要一點
(八) 山地原住民各族群,凡每一族該族人口滿八百人,並且居住地明顯成為一地域,
應新設一該族原住民自治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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