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如果新的鄉鎮市標準是這樣...
原文吃光光
我的想法是新的鄉鎮市標準是這樣...
5萬以上:一般縣轄市,但花東兩縣人口稀少只要滿4萬就可為一般縣轄市
3~5萬:鎮,但花東兩縣人口稀少只要滿一萬五就可為鎮
3萬以下:鄉
不過這樣縣轄市會多了些,為了不同大小的市的自治權應有適當不同。
所以要學日本一樣搞分級,我想法是:
5-15萬 一般縣轄市
15-30萬 中核市,但花東兩縣人口稀少只要滿10萬就可為中核市
30-50萬 政令指定市
50萬以上 特別縣轄市
省轄市、政令指定市跟特別縣轄市應設市政府,其下應設至少五個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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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制定各級鄉鎮縣轄市與省轄市退場條款
鎮人口連續三年不滿2萬,花東地區連續三年不滿1萬,應退格為鄉
一般縣轄市人口連續三年不滿4萬,花東地區連續三年不滿3萬,應退格為鎮
中核市人口連續三年不滿10萬,花東地區者連續三年不滿8萬,應退格為縣轄市
政令指定市人口連續三年不滿20萬,應退格為中核市
特別縣轄市人口連續三年不滿40萬,應退格為政令指定市
省轄市,人口連續三年不滿40萬,應退格為政令指定市,歸原所屬或鄰近縣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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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鄉鎮,舊有規定山地鄉,應改名為原住民鄉鎮,其自治權比照一般縣轄市。
原住民鄉鎮長,應由原住民擔任之。原住民鄉鎮代表會,需有2/3以下比例由原住民
擔任之。
凡鄉鎮,原住民人口比率連續三年超過55%,應改為原住民鄉鎮
凡原住民鄉鎮,原住民人口比率連續三年低於40%,應改為一般平地鄉鎮。
原住民鄉人口滿3萬可升格為原住民鎮,自治權比照中核市
※ 編輯: asufaruto 來自: 220.137.76.204 (11/24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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