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如果新的鄉鎮市標準是這樣...

看板Geography作者 (阿司發路多)時間18年前 (2007/11/24 07:20),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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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吃光光 我的想法是新的鄉鎮市標準是這樣... 5萬以上:一般縣轄市,但花東兩縣人口稀少只要滿4萬就可為一般縣轄市 3~5萬:鎮,但花東兩縣人口稀少只要滿一萬五就可為鎮 3萬以下:鄉 不過這樣縣轄市會多了些,為了不同大小的市的自治權應有適當不同。 所以要學日本一樣搞分級,我想法是: 5-15萬 一般縣轄市 15-30萬 中核市,但花東兩縣人口稀少只要滿10萬就可為中核市 30-50萬 政令指定市 50萬以上 特別縣轄市 省轄市、政令指定市跟特別縣轄市應設市政府,其下應設至少五個區公所 ===== 此外在制定各級鄉鎮縣轄市與省轄市退場條款 鎮人口連續三年不滿2萬,花東地區連續三年不滿1萬,應退格為鄉 一般縣轄市人口連續三年不滿4萬,花東地區連續三年不滿3萬,應退格為鎮 中核市人口連續三年不滿10萬,花東地區者連續三年不滿8萬,應退格為縣轄市 政令指定市人口連續三年不滿20萬,應退格為中核市 特別縣轄市人口連續三年不滿40萬,應退格為政令指定市 省轄市,人口連續三年不滿40萬,應退格為政令指定市,歸原所屬或鄰近縣管轄。 ==== 原住民鄉鎮,舊有規定山地鄉,應改名為原住民鄉鎮,其自治權比照一般縣轄市。 原住民鄉鎮長,應由原住民擔任之。原住民鄉鎮代表會,需有2/3以下比例由原住民 擔任之。 凡鄉鎮,原住民人口比率連續三年超過55%,應改為原住民鄉鎮 凡原住民鄉鎮,原住民人口比率連續三年低於40%,應改為一般平地鄉鎮。 原住民鄉人口滿3萬可升格為原住民鎮,自治權比照中核市 ※ 編輯: asufaruto 來自: 220.137.76.204 (11/24 07:32)

11/24 16:46, , 1F
現在鄉<>鎮<>市之間不異變動 是否跟戶籍與門牌有關啊
11/24 16:46, 1F

11/24 17:44, , 2F
這樣跟地方行政分區砍掉重練,快差不多了
11/24 17:44, 2F

11/24 22:59, , 3F
支持國土重劃,全部砍掉重練
11/24 22:59, 3F
文章代碼(AID): #17Hs1Oyj (Ge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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