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誤買投資型保單,基金應如何配置?
※ 引述《mychun (comebuy)》之銘言:
: 家人在三月中旬被銀行行員騙去把退休老本拿去買了法國巴黎人壽的金賺100,而且全部重押在
: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AA】,請問基金我要操作才能保主家人的退休金?
一、若被騙可依下主張該行違反金保法
1.第8條(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內容與責任)
金融服務業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
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之義務
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對金融消費者所提示之資料或
說明。
2.第9條(銷售適合度考量之義務)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
關資料,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
3.第10條(契約內容及風險揭露之權利義務)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
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
前項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者,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
權利,以及拒絕同意可能之不利益;金融服務業辦理授信業務,應同時審酌借款戶、資金
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授信原則,不得僅因金融消費者拒絕授權向經營
金融機構間信用資料之服務事業查詢信用資料,作為不同意授信之唯一理由。
第1項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之說明及揭露,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之文字或
其他方式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風險等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
之重要內容;其相關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服務業提供之金融商品屬第11-2條第2項所定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者,前項之說明及
揭露,除以非臨櫃之自動化通路交易或金融消費者不予同意之情形外,應錄音或錄影。
4.第11條(損害賠償責任)
金融服務業違反前二條規定,致金融消費者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金融服務業能證明損害之發生非因其未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商品或服務適合度或非因
其未說明、說明不實、錯誤或未充分揭露風險之事項所致者,不在此限。
二、爭議處理依金保法第13條
1.先向該行提出申訴,正常應在30天內處理
2.若該行處理結果你不接受,自收受結果or逾30天處理,在60天內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其中重點是該行需要舉證自己沒有違法(勞時費力),這點算有利消費者
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祝 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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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問題並不容易,如果某個問題目前依舊存在,你可以打賭許多人早已努力過,
但還是找不出解決之道。簡單的問題會消失,困難的問題則會一直存在。
摘自【蘋果橘子思考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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