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美國海外券商,30%課稅問題

看板Fund作者 (螢火蟲)時間13年前 (2011/01/02 02:10), 編輯推噓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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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nLin (我腦袋的轉速好慢喔)》之銘言: : 1.美國課稅30%是交易稅還是所得稅? 股利所得稅(Dividend Income) : 應該是所得稅吧? : 這裡的30%,是僅限於股利股息 : 還是也包含價差? 如果你不是美國居民(Nonresident Aliens) 你這裡所謂的價差,也就是資本利得(Capital Gains)並不課稅 : 2.如果包含價差的話 : 似乎買海外ETF沒有比較便宜? : 3.30%,有辦法退稅嗎?算是withholding嗎? 股利所得的30%是預先扣繳(Withhold) : 美國課稅是採屬人還是屬地? 能不能退稅要看來源,對非美國居民來說,如果是非美國投資,可以退稅 例如你買的是巴西指數型基金,或是BP這種ADR,配到股利被預扣的30%可以退稅 但如果是美國境內投資(U.S. source),不能退稅,例如SPY或KO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82.55.136

01/02 03:36, , 1F
美國境內投資在免稅額內應該也可退稅,只是申請成本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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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03:36, , 2F
效益,是需要評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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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08:02, , 3F
只有effectively connected income才能申請免稅額 非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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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08:03, , 4F
的股息收入屬於effectively connected in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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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08:05, , 5F
要取回非US source income預扣稅券商必須要有區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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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08:05, , 6F
如果券商全部歸類到US source income 那也無計可施
01/02 08:05, 6F
相信使用海外券商的投資人都有填過W-8BEN表 裡面就寫得很清楚:「與本表所載內容相關之收入與在美國境內之貿易和商業無實際 關聯(not effectively connected),或雖有關聯,但依據所得稅減免互惠協定不需 扣繳所得稅」 目前台灣和美國沒有簽互惠協定,所以不會有後面這兩句話的除外情況 因此當投資人填了W-8BEN表之後,都已經認定是non-effectively connected income了 因此如果你要IRS承認你的非居民身份而豁免你資本利得所得要繳稅 那你就不應該去使用免稅額,你或許可以使用而且也順利退稅,但「不應該」 而就稅務上,非美國境內投資可以退稅是因為再收入來源國通常已經被課一次股利所得稅 例如你買巴西的指數型基金,巴西政府會課股利所得稅 如果美國政府再課就變成一稅兩課,這是目前稅制上會盡量避免的 但是美國境內投資的股利所得並沒有這個問題 ※ 編輯: Leepofeng 來自: 111.82.55.136 (01/02 09:09)

01/02 09:33, , 7F
L大是回覆給我還是回給一樓湯姆兄 呵呵 我也回文說明好了
01/02 09:33, 7F

01/02 10:28, , 8F
XD 我是回一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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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5:24, , 9F
感謝兩位的意見,L大blog是給了我很多ETF觀念的好地方
01/02 15:24, 9F

01/02 15:26, , 10F
透過這樣分析是清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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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5:29, , 11F
但綠角在稅務申請上著墨較多一些,看來實務跟規定上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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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5:29, , 12F
還是存在落差.
01/02 15:29, 12F

01/02 22:44, , 13F
再請教一個問題, 資本利得不管長期短期都不課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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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D7suPVA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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