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整理] 被告者的應對原則 [18111篇]

看板Fund作者 (FORMAT)時間17年前 (2008/05/26 00:03), 編輯推噓7(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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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undgirl88 ( )》之銘言: : P.S.有板友來信表示 : 該篇文章有些內容可能有誤 : 可能每個律師或從事法律的人解讀不同 : 恩...我自己不是學法的,所以不知錯在哪裡 : ----------- : 作者: dasein79 (白蓮教教主) : 看板: Fund : 標題: [討論] 基金版被告者的應對原則 : 時間: Sat May 24 00:30:22 2008 : Hi, : 因為有被告的網友,來函詢問該怎麼處理, : 又聽說基金版四十幾個人同時被告,那我不如公開說明。 : R大應該是透過報警途徑,而不是透過地檢署告發途徑。 : 在法律界的一個原則是: : 在警方調查這個階段,絕對不要惹事生非,或者多作主張, : 盡快讓案件移送地檢署。理由是: : 實際具有調查能力的人是警方,有權力起訴的是檢察官: : 有權者無能,有能者無權, : 所以在警方調查階段,如果都保持合作, : 警方會很快速結案,移送地檢署。 : 地檢署的檢察官有權起訴,但是卻無能調查, : 他只能接受警方訊問的結果來做判斷。 : (我指得是大多數,不代表全部) : 舉例來說好了。譬如你曾經用 XOXO 這個ID發話, : 而R大認為你是毀謗他,他一旦報案,警方不能不辦,不然就變成吃案了。 : 如果你在這時候主張:我沒有XOXO的ID,警方有非常豐沛的資源, : 就像偵九隊,根本就是網路警察,因為你的說法跟原告不一樣, : 警方只好調查清楚,要找出誰在什麼時候上線,用了什麼ID發言, : 這對警方而言,根本是易如反掌的事。 : 如果你承認這個ID是你的,原告跟被告意見相同,警方就會移送地檢署。 : 問題是,如果你在檢察官面前説,這個ID是我的沒錯, : 但是原告指控的那個時間,我並沒有到ptt來。 : 這下可好了,你沒有翻供,只不過是後話留下來, : 讓案件從有能力調查的警方移送到沒能力調查的檢察官。 : 我想請問: : 檢察官要怎麼判斷你說的是對還是錯? : 如果是大案,檢察官會再次發送給警方調查; : 如果是小案,檢察官面對自己不懂的東西,放棄追究的機率就會高很多了。 : 一般而言,在實戰中,偶爾會使用策略性的讓步, : 有時候甚至要讓步到檢察官提起公訴,進入地方法院再把話講完全。 : 法官的調查能力更弱! : 檢察官還可以指揮警察辦案,法官可就不會了。 : 沒有錯,法官的權力最大,但是實際調查的能力卻最小, : 如果你在這時候才提出對你有利的證據, : 法官如果看不懂,他是不敢輕易否定你的說法的。 : 公訴檢察官也不會那麼認真,「要在調查一次?」 : 這是檢察官最不樂見的事情之一, : 因為一方面影響「業績」, : 另一方面他幹嘛為一個他不認識的原告賣命, : 總不會想把自己累死吧! : 所以, : 在越低階的調查中,事實行為盡管承認,但是推論就不要承認。 : 你可以承認我有這ID等事實,而對方的指控,則通通不要承認。 : 那麼到底哪些可以講,哪些不能講呢? : 其實很簡單: : 調查的出來的,一定要講,這樣才表示你很誠懇又有悔意; : 調查不出來的,一定要否認到底, : 因為只有白痴才會承認一個無法驗證的對自己不利的說法。 基本上 主觀層次的問題不要自白或許是種技巧 故意對客觀要件自白 讓程序繼續跑 等待程序進入審判中 檢調機關原則上不得再行施以強制處分 程序主是法官 但法官的澄清義務也是必須透過檢調的幫忙 : 再講得具體一點。 : 如果你當時真的有用到辱罵、貶抑的句子,你盡管承認。 : 因為本國犯罪理論採三階論: : 任何一個犯罪行為都必須具備「主觀構成要素」與「客觀構成要素」。 : 也就是說: : 你要清楚自己在做什麼,而且也真的有這個意思, : 在這情況下行動,才會符合構成要件。 : 好笑的是,「主觀構成要素」怎麼判斷? : 那只有你知道啊! : 警方與檢調單位只能從其他事證間接推論你有沒有犯罪的意思。 : 這裡就可以大作文章了。 基本上 以客觀事實推論主觀意圖 已屬實務之常態了 : 雖然你承認了你講過那些話,但是你可以矢口否認你有毀謗R大的要素。 : 你的理由可是多的很,例如: : 1.我根本不認識真實的他,也沒怨仇,我毀謗他對我有什麼好處? 這是誹謗動機層面的問題 是主觀犯意中意欲的間接佐證 : 2.是因為他的發言不當,所以我控制不住情緒,但我完全沒有毀謗他的意思, : 要不然,當他在這個版被浸水桶時,我怎麼都沒有繼續毀謗下去? 一時衝動似乎只是從輕發落的理由 而不是無罪的理由 : 3.R大有自己的部落格,如果我有毀謗的意思,為什麼不到處去講, : 或者到他的部落格去講? 罵人 罵一次也是罵 不能說指罵一次就不是罵 : 4.你也可以說:R大每次發言都被公幹,他在本版早已經沒有名譽了, : 沒有名譽的人如何被別人妨礙名譽? 這理由更牽強 難保沒有其他人本來不知道他的事蹟 : 5.毀謗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 (1). 意圖散佈於眾 : (2). 指責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 : R大被公幹的時候,「眾人」都清清楚楚,那我要散佈給誰呢? : 我有轉貼到其他版嗎?我有跑到他的部落格說他多爛又多爛嗎? : 既然都沒有,怎麼能說我意圖散佈於眾? 比如說你在某個酒席上罵人三字經 妳不能以你之後其他場合都沒罵來當作 你無意圖散佈於眾的理由 散佈於眾的念頭只要在罵的瞬間有即可 : 所以在主觀構成要素上,可以堅持「我根本沒散佈於眾」的念頭; : 而我也沒有「故意要毀損他的名譽」的意思。 : 光這兩點,就足夠讓大家通通沒事過關了。 : 因為毀謗罪是一種舉證責任倒置的罪行。 : 如果符合構成要件, : (1)你如果可以證明:自己的行為是正當的 : (因為他罵我,我不假思索就反擊), : (2)或者你能證明:這件事情是可受公評之事等等, : 一樣無法達到犯罪三階論的第一階,也就是在構成要件不該當(不符合)。 : 但是,我建議應該更積極點,直接在主觀構成要件的陣地上建築防禦工事, : 這樣舉證責任還不會倒置,R大必需自己舉證: : 你是意圖散佈於眾、有毀損他的名譽。 : 我看喔,這比登天還難。畢竟,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這不對啦 "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這是句話是民事案件的觀念 套到刑事來很奇怪 哪一件刑事案件不是由檢察官舉證? 被判有罪的人大有人在 檢警挾著公家公權力與資訊優勢 與民事案件之原告大不相同 不見得容易敗訴 : 所以,這整件事情,我覺得警察最可憐--他們是非處理不可, : 但是誰都知道檢察官必然不起訴處分。 : 當然,被告的網友還是需要被檢察官傳喚一次,不然不能結案。 : R大現在控告你們,是因告訴乃論的毀謗罪,追溯期限只有六個月,即將屆滿。 : 所以如果還安然無事的網友,即便當時說過什麼, : 再過一個月,追溯期就結束了,以後R大也不能拿此告你了。 : 由於這件案子是告訴乃論, : 而現行地檢署的作法,都會先把案件移送調解委員會進行刑事調解, : 怕上偵查庭的,就會乖乖被勒索,這也是告訴乃論罪的妙用之一, : 我不知道R大是誤打誤撞?還是有意撈點本?我不清楚。 : 唉,司法界亂七八糟的,檢察官每個都想辦大案,這樣才能出名、上電視。 : 誰會管這種鳥事?反正,記得要否認有「毀謗之故意」就對了。 我國雖是採三階理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違法性 罪責 各階層雖都有主觀與客觀要素,但本案件應該不會涉及 違法性與罪責的爭議,攻防的重心在於主客觀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主要涉及是否該當妨礙名譽罪的構成要件 在309公然侮辱罪,主要考慮是否客觀上公然侮辱他 人,且主觀上有侮辱他人的認知與意欲 主觀要件在於對犯罪行為的知與欲 知=知道自己行為是妨礙名譽的行為 欲=有妨礙他人名譽的意欲 想要否認主觀意圖是可以 但是有些理由主張起來似乎沒有說服力 說起來反而不太妥當ot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227.51

05/26 00:07, , 1F
哇 這個要懂法律的才行了...
05/26 00:07, 1F

05/26 00:13, , 2F
p大言之頗有道理,可否多深入一點分析版眾該如何攻防呢?
05/26 00:13, 2F

05/26 00:14, , 3F
在此先替眾多版友感謝p大的熱心m(_ _)m...
05/26 00:14, 3F

05/26 00:15, , 4F
若是不方便發表於板上,可私下來信,anyway, great thx!
05/26 00:15, 4F

05/26 00:20, , 5F
還是得針對被告每個人的言論個別分析..
05/26 00:20, 5F

05/26 10:08, , 6F
推推 !!
05/26 10:08, 6F

05/26 11:45, , 7F
THX
05/26 11:45, 7F

05/26 20:41, , 8F
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05/26 20:41, 8F

05/31 00:49, , 9F
好文當然要推推~
05/31 00:49, 9F
文章代碼(AID): #18EOtQRY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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