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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整理] 被告者的應對原則 [181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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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 主觀層次的問題不要自白或許是種技巧. 故意對客觀要件自白 讓程序繼續跑 等待程序進入審判中. 檢調機關原則上不得再行施以強制處分 程序主是法官. 但法官的澄清義務也是必須透過檢調的幫忙 基本上 以客觀事實推論主觀意圖 已屬實務之常態了 這是誹謗動機層面的問題 是主觀犯意中意欲的間接佐證 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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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有板友來信表示. 該篇文章有些內容可能有誤. 可能每個律師或從事法律的人解讀不同. 恩...我自己不是學法的,所以不知錯在哪裡. -----------. 作者: dasein79 (白蓮教教主). 看板: Fund. 標題: [討論] 基金版被告者的應對原則. 時間: Sat May 24
(還有2938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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