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有無台北市要修訂要點,禁公投盟集會八卦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 (修瑪斯特)時間10年前 (2014/04/22 19:49),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在翻過集遊法第九條之後, 我發現這個臺北市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要點在形式上是合法的 集遊法第九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 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 身份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 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注意紅字部份,此要點是根據上述紅字部份制定的行政命令, 用來規範新工處應如何決定同意或不同意申請人使用道路 所以,這個要點是有法律依據的(畢竟我們不希望新工處憑自己喜惡決定是否同意) 但是,形式上合法並不代表實質合法!!! 來看這次要修訂的內容:...搭設之臨時性構造物有妨害公眾使用之虞... 問題在哪裡?既然是申請在道路上集會遊行,哪有可能不妨害公眾使用! 這條款等於是給了新工處空白授權,讓它可以隨意中止合法申請的集會遊行!!! 結論:此次新工處修訂的要點等於是給了北市政府隨意中止集遊的權限,完全違背了 集會遊行應受保障的憲法精神! 以上一點意見,請大家多指教 ※ 引述《stre1654 (竫斐)》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JLU7JqC ] : 作者: stre1654 (竫斐)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問卦] 有無台北市要修訂要點,禁公投盟集會八卦 : 時間: Tue Apr 22 11:28:16 2014 : http://thumbsnap.com/HyTgwKeB :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要修訂臺北市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要點 : 「同一路段於連續集會活動達10天以上,經相關單位會勘確認,搭設之臨時性構造物 : 有妨害公眾使用之虞,經本府核准後,新工處得暫時停止該路段之申請使用一周」 : 「但臨時性構造物移除後,經路面檢修無虞者,得提前開放申請使用」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是可以核發集會遊行許可的 : (該要點第1點: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為核發集會遊行法 : 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集會處所使用道路同意文件,特訂定本要點。) :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10060051001700-1000214 : 今天要修這條規定,就是只要公投盟就算有申請集會遊行的許可 : 只要超過10天之後,發現「妨害公眾使用之虞」(只要市政府覺得擔心就可以了) : 就可以停止該路段之申請使用 !!!!!!!!! : 這就是把410、411那兩天,一律禁絕集會遊行的手法,加以合法化 : 有沒有台北市政府要幹公投盟的八卦? : ======= : 而且這個要點根本是違法要點 : 他第一條所列的授權依據,集會遊行法9條1項3款是寫 :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 : 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 : 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 ... :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 這條規定,根本沒有授權給台北市政府訂這個要點 : (還是我中文太差,看不到「由主管機關訂之」這些字或是類似的意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36.16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8167362.A.AE7.html
文章代碼(AID): #1JLbT2hd (FuMouDiscuss)
文章代碼(AID): #1JLbT2hd (FuMouDiscu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