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問卦] 關於蔡英文兩岸談判的角色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wasmemory (right/left)時間10年前 (2014/04/14 15:01)推噓8(9推 1噓 21→)留言31則, 13人參與討論串1/3 (看更多)
今天看到蔡英文決定選黨主席,
剛好就到WIKI找一下他過往的政績跟歷史紀錄
發現關於最近很紅的黑箱服貿也有講到他的部分
服貿協定黑箱爭議
2014年3月19日,學運沖突升級並進攻行政院。
這次爭議關鍵在於將服貿協議其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
規定內容:「(協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
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既然法律明文規定只是「備查」,自然得以適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規定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3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
,視為已經審查。」民進黨前主席蔡英文公開質問馬英九總統:
「兩岸服貿協議性質上等同於區域自由貿易協定(FTA),
試問哪一個民主國家會將如此攸關人民權益、影響重大的涉外協議,當成行政部門
可以片面決定的行政命令?不必經過國會審查、批准就可以自動生效?不讓人民有置喙
的權利?」
1988年4月26日,時任政大法律系副教授的蔡英文在聯合報第3版為文。
題為「貿易談判的本質及其相對利益---以正確的態度面對中美貿易諮商」。
其中一段談到貿易談判過程中,各方的非經濟利益交換:「非經濟利益,則有政治利益的
交換,如在國際社會中支持他方,鞏固他方的政治地位。談判人員所面臨的國內政治壓力
,是一主要因素。因為互惠原則的本質,即是在協調各國在進行貿易時,所承受的政治壓
力。歷次中美貿易談判中,美方均要求我方對於談判內容保密,主要亦是避免我方談判人
員,受到國內壓力的影響,而在談判桌上喪失彈性。」
2002年,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進行翻修,蔡英文時任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2002年,蔡英文主張行政部門片面決定即可。
2002年,蔡英文提出行政院草案,提出制定「複委託」機制,允許陸委會「委託」海基會
,與大陸海協會簽署兩岸協議。
2002年9月底,行政院草案,第五條規定「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
,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見院總字第1554號政府提案第
8786號)。」
蔡英文行政院草案兩岸協議由行政機關自行核定即可。
如果2002年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依蔡英文版本通過,海峽兩岸服貿協議2013年7月就會由行
政院直接核定生效了。
2002年國民黨深覺此案不妥,10月初陳學聖領銜提出修正案,44位立委連署。在第5條第2
項內加上「並送立法院備查(見院總字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4379號)」等字眼,藉以避免
行政機關規避立法部門監督,最後併案審查獲得通過。
在委員會質詢時,陳學聖說明希望立法院知道之權。
蔡英文後臨時想出特別加上「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等字眼。
即蔡英文認為如有必要時,兩岸協議可以「黑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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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在簽兩岸協議的時候,是阿扁時代還沒有ECFA這件事情,
但我想知道當初的歷史背景是什麼?
為什麼wiki會寫得像是蔡故意製造黑箱空間,
甚至把服貿也拿來抹黑成他的工具
或者是我理解錯誤,蔡本身這個條約在當下時空背景是適用的,
但到後來就被操作成黑箱條款?
想多了解一下蔡英文在這場兩岸關係裡面扮演的角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8.2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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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asmemory (114.38.27.108), 04/14/2014 15: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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