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為什麼警察這麼想、不那麼想
為什麼警察這麼想、不那麼想(還有對警察的呼籲)
因為弟弟就是警察,所以每次碰到這種警民衝突相關的議題都很頭痛,不知
道該怎麼跟家人溝通。一方面很心疼警察,因為我知道警察工時很長、相當
辛苦,時常在天還沒亮時就要出門,時常都要忙到將近半夜十二點才能回到
宿舍,時常有支援行動,平常根本無法有正常作息。因為弟弟的關係也認識
了一些警察朋友,這些都某種程度上增加了我對警察的信任。
但另一方面,又對於攻佔行政院時的流血衝突感到震撼,此次警察執法還差
點毀掉我對警察的信任。我也對於方仰寧前幾天違憲的違憲行為,還有他那
不畏違憲也要完成任務的精神感到害怕,也非常不同意方仰寧在承諾後又強
制驅離的背信舉止。
但我很一直努力地去區分這兩個面相。我們也不能因此就拒絕對話,不能因
此就把警察醜化、把他們視為民主深化的巨大障礙,因為脫下制服,警察也
是老百姓。但我在要指出,那些我不願去醜化的警察對於法律的觀念以及對
於社會運動的態度,是非常有問題的。
警察普遍將社會運動者當做「敵人」來看待,不管走上街頭的人訴求是什麼
,對於警察的影響是很有限的。他們可能在平常時間就製作社運活動份子的
大頭照名冊,在彼此間流傳供大家辨認,彷彿這些社運人士都是通緝犯似的
。在他們眼中,那些過激的行為違反既定的法律、破壞公共秩序,就是違法
、有罪、要接受處罰的,不論你後面有多龐大的論述(如公民不服從)他們
也不太會接受。
為什麼會如此呢?因為多數警察的思考受限於警察這個職位以及其相關的勤
務,而這些思考尚都屬於康德在「何謂啟蒙」一文中所稱的「私人的理性」
,他們尚無法將理性運用於「公共領域」,也無法看見自己在憲政主義國家
中所扮演的角色。所以他們會憎恨抗議者,並無視抗議者所指控的政府濫權
、破壞憲政體系的行為,只把目光放在抗議者所做的各種違法行為。
但要以此責備警察也有些不忍,因為我們難以想像警察站在第一線所要面對
的是怎麼樣的心理壓力。因為控制住抗爭的局勢本是警察的任務,而抗爭者
的某種較為激動行為會直接影響到警察的人身安全以及任務執行的效率,在
加上某些抗議者會當面咒罵警察、甚至攻擊警察,因此他們很直覺地就會將
這些運動者給醜化、視為敵人,好給自己的情緒和辛勞找一個發洩的理由。
因此行政院那場驅離會發生流血事件,除了不合理的命令(天亮前要驅離)
和過長的工時之外,其實也參雜了許多員警的敵我意識和長期積累的負面情
緒。
那些懂得「理性的公共使用」的人民,才會變成公民,而警察可能沒有太多
時間和心思去成為公民。警察沒有工會,自己的權益也沒有辦法自己爭取,
再加上工作時間長,其實根本無法將思考與注意力移開警務,去思考整個國
家憲政層面的問題。因此「路過」中正一分局的行動,當抗議者要求方仰寧
下台時,為何會有員警大喊「支持分局長」,甚至在休息時間上臉書在「無
期限支持方仰寧」粉絲頁上按讚,因為他們直接感受到的是一個受人敬重的
長官被群眾逼迫下台,甚至自己的身分、權威也受到威脅,而忽視了中正一
分局那違憲的作為。是故,警察的「理性的公共使用」則難以開展,也因此
會和那些積極運用自己的公共理性的公民們產生如此大的觀念及肢體衝突。
此外,警察時常將公法領域和私法領域的界線混淆,所以我們才會不斷聽到
警察質問「難道你不滿誰誰誰就可以叫一堆人去包圍他家嘛?」他們看見了
「包圍」這個「形式」,卻忽略了其「本質」上差異。我們當然不可以隨便
包圍別人家,因為這在私法領域上會侵犯到他人的權益。但是當人民包圍政
府機關時,則是依其憲法保障的集會遊行自由,向政府機關表達抗議之聲,
這是完全不同的問題。可惜的是,多數的警察只看到「形式」,卻忽略「本
質」。當然,還有方仰寧在此次事件中對於憲法的漠視,更深刻凸顯出警察
對於法治教育、尤其是人權保障上的不足。
其實關於這些思考的怠惰也不是警察專屬,我們實在不好太苛求警察,因為
他們工作時間很長、工時又不固定、心理和身體壓力都很大。但我們不能因
此就放任警察繼續躲在「效忠長官」、「醜化社會運動」這種簡單又懶惰的
思考邏輯中,警察則必須強化自己在公共領域上的思考!
在這裡呼籲警察弟兄:千萬拜託你們努力撐開你們的「公共理性」,好好看
看當前國家所陷入的憲政危機,以及種種社會不公不義。好好的理解人民為
何上街抗爭!一旦你們對此有足夠的了解,有足夠的憐憫,你們就會審慎地
使用你們的強制權,不會輕易踏過人權的紅線。社會運動中,你們是社會進
步的一股安定的力量,絕不是抗爭者的敵人!也許有些抗爭者把你們當做出
氣、甚至是攻擊的對象,在適當使用你們的公權力做出處分之餘,請不要藉
此抹煞整個運動的價值。要知道,群眾的目標通常都不是警察,而是你們背
後的行政機關啊!你們忍辱負重,不像林飛帆、陳為廷等人在媒體前大出鋒
頭,但你們要知道自己的價值,社會進步、民主深化仍需要警察來維護人民
的安全!
最後,請支持警察成立工會!
http://babuakng.blogspot.tw/2014/04/blog-post_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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