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疑問] 為什麼馬政府這麼篤定退回就簽不了?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 (....)時間11年前 (2014/04/05 18:36), 11年前編輯推噓0(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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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根本完全不同好嗎 我們跟中共的服貿 已經是陸委會依照現行兩岸關係條例下 正式授權海基會跟對岸的海協會歷經快兩年共9次會談後 才於2013年六月份簽署 這邊的簽署是兩邊都已經談妥簽署 而中共跟歐盟才只是初步根本也還是剛開始談的階段 中共跟南韓雖然退了十次 但也還是還在談的階段 當然要怎麼退都可以 怎麼可以相提並論 小弟我真的是才疏學淺 不過板上可不可以舉個例子證明人類有史以來 全世界有哪兩個國家簽約後,相對弱勢的一方撕毀然後另一方還願意繼續談的例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04.35.6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694215.A.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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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應該是,簽了篤定很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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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有哪個國家簽約是把自己送給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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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國會認證 約還沒生效 何來毀約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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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是有飛彈對著你的敵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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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好像合約要成立要兩個簽名 一個行政院 一個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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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沒簽要毀個屁 服貿條文都自己這樣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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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你不信服貿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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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現行兩岸關係條例第五條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 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 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 式處理。 送立法院只是備查 是不需要立法院同意的 這就是中華民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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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了九次?是和馬英九談了九次嗎。沒立法怎麼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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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candisk (106.104.35.64), 04/05/2014 18: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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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第二十四條回去抄寫10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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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法都沒有立法,你說的授權從哪來啊?根本山寨授權嘛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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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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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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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山寨頭子說去談去談,這樣就叫有授權?國家不是這樣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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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知道有完壁歸趙的例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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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的法律,就是規定國家重要事項都要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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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噓你備查 這條被一堆法學博士打臉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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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講法律啦 真弱捏 不懂憲法只懂法律的比文盲還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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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是不是國家重要事項?還是你要拗說,服貿一點都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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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 就算備查 那天的會議也是無效的 公報都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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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我們之前跟美國談,也是國會不同意後,退回重談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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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服貿簽署過程有問題要退 那ECFA要不要退 這幾年來的所有跟中共談的是不是都要退? ※ 編輯: scandisk (106.104.35.64), 04/05/2014 18: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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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還沒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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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你說撕毀?既然國會無通過,就無生效,退回而己哪有撕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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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你說兩岸關係條例,那也只是個說明法律保留原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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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沒完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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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認定需不需要修法?還是立法院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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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關係條例跟服貿有什麼關係?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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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指教 拿ECFA效力跟民意代表監督權比較 你只能領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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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較好奇的是談了九次這點啦。談了九次,居然沒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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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理說不是應該第一次服貿會談、第二次服貿會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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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談了九次?到底何時開會在哪開了九次,全國民眾怎麼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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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兩岸的經貿業務主管部門開始展開服務貿易磋商並達成共識。2012年8月9日 兩岸兩會第八次高層會談,雙方同意在達成關於服務貿易協議文本和市場開放項目的共識 後,簽署協議。2013年6月21日,兩岸兩會在中國大陸上海市舉行第九次高層會談並簽署 該協議,也向外界公布了開放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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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簽的因為法不溯及,就沒辦法了,但服貿正在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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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會開到九次,總有個時間地點人員吧!談了啥在哪談誰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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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到底有沒有先去看過法學相關的論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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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candisk (106.104.35.64), 04/05/2014 18: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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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了九次該不會是馬英九和馬英九自己談了九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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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要不要退和 ECFA 要不要退又無關連,兩個本來就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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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裡不同阿,服貿就是依附在ECFA下,第四條的條文 ※ 編輯: scandisk (106.104.35.64), 04/05/2014 18: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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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早餐吃燒餅,難道中餐晚餐宵夜都要吃燒餅?每次都不同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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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我們決議早餐吃燒餅,中餐晚餐吃什麼就會自動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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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授權給我決定,那就不能我決定之後你又不承認你授權給我過 ※ 編輯: scandisk (106.104.35.64), 04/05/2014 18: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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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這種事情嘛。中餐晚餐吃啥我們想吃啥就吃啥,自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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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有人說晚餐一定要吃燒餅,不能刪不能改不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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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沒有授權,法律又沒有授權,所以我說國家不是這樣運作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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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基本上是山寨授權,山寨才那樣運作,國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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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關係條例第四條 行政院得設立或指定機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 這個機構就是海基會,然後海基會去談出服貿 這樣還不叫授權? 如果這樣都不算授權,那麼是不是所有海基會去談的協議都不是授權 ※ 編輯: scandisk (106.104.35.64), 04/05/2014 18: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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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處理人民往來有關事務 服貿不是人民有關往來事務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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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來授權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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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像不懂行政法吔?指定或設立機構這條哪裡講到服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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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你真的覺得山寨一下就可以了,都不必以法律定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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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在問的就是,你說談九次是從哪來的嘛,新聞都沒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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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第一次談判第二次談判,每次談判公眾都要說清楚講明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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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這樣根本講不清楚,你說什麼談了九次,誰跟誰談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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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清楚講明白嘛,這對政府有這麼難嗎?執政能力這麼差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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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和中共都可以會談了,為什麼和產業界都不必公聽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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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次公聽會,都是事後補辦的,你知道嗎?這流程就不對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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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進行過八次兩岸協商會談, 分別是: 第一次江陳會談:於2008年06月12日在北京-釣魚台賓館舉行。 第二次江陳會談:於2008年11月04日在臺北-圓山飯店舉行。 第三次江陳會談:於2009年04月26日在南京-紫金山莊舉行。 第四次江陳會談:於2009年12月22日在臺中-裕元花園酒店舉行。 第五次江陳會談:於2010年06月29日在重慶-索菲特酒店舉行。 第六次江陳會談:於2010年12月16日在臺北-圓山飯店舉行。 第七次江陳會談:於2011年10月19日在天津-天津迎賓館舉行。 第八次江陳會談:於2012年08月09日在臺北-圓山飯店舉行。 還在談的時候怎麼可能說清楚講明白 又要說一次 人類有史以來全世界有哪兩個國家在還在談的時候就先公佈談的內容 ※ 編輯: scandisk (106.104.35.64), 04/05/2014 19: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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