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服務貿易之合法性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 (蘇聯)時間11年前 (2014/04/04 01:17), 11年前編輯推噓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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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e83945 ()》之銘言: : 一.前言 : 最近剛好在研讀行政法(魯蛇考生),想就法律面請教一些問題,希望有高手幫忙解惑 : 二.服貿的性質: : (一)參考 http://www.npf.org.tw/post/3/13010 : (二)或更早簽訂之ECFA性質之文章 : http://www.npf.org.tw/post/1/7793 : 結論看來服貿應屬<行政協定> : (三)並參考林清老師 <行政法概論> 一書 page.1-34: : ....行政協定之性質,依其內容如須由行政機關職行時,應認其作為國內公法 : (行政規則)之地位。 : 三.行政命令之立法監督 : 我國現行採廢棄請求權之保留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0 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 : 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如有15人以上連署或複議,即交附有關 : 委員會審查。」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1 條規定:「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 : 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一次為限。」 : PS.在此先不論,條約內容或立場,我只想問合不合法,或是我觀點錯誤? 直接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 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 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這是你提到的行政命令監督方式,採「廢止權保留說」 but,幾個問題: 一、兩岸服貿協議定性?若居於國對國的地位,簽定國際條約,在國內要產生法律 的效力,依照立法院職權,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決)算案、戒嚴案、大赦案、 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等職權。凡法、律、條例、通則均需 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方得施行。反之,若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的定調 ,按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走行政命令的備查,必要時還可以以「機密 方式處理」 二、若兩岸協議依行政命令的方式生效,第一,法源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嗎?兩岸 人民關係條例能夠包山包海,處理所有經濟、貿易、財政、文化等的問題嗎?其次 ,國會毫無介入空間,除前述行政權在必要時得以機密方式處理,事前無授權,即 便舉辦公聽會,國會也沒有施力點,協議簽定後,國會終淪為如橡皮圖章的備查工 具。因此,回到頂端的廢止權保留問題,在沒有足夠正當的法源依據,如何發現有 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遑論更正或廢止了。 以上是我的小見解。這也是為什麼目前行政院的版本受人非議,因為國會意見仍然 「僅供參考」,而民間版則將兩岸協議拉高至直接適用法律審查的國對國地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80.192.7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545456.A.1F1.html

04/04 01:23, , 1F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後半部才適用
04/04 01:23, 1F

04/04 01:24, , 2F
因為服貿不可能不涉及"應以法律規範"的部份
04/04 01:24, 2F
這個問題你要問總統府和行政院,為什麼現行兩岸協議可能涉及法律規範,起初卻 走備查。 ※ 編輯: SuLiaen (115.80.192.72), 04/04/2014 01:32:00

04/04 01:36, , 3F
所以這就是學生抗爭的目的啊
04/04 01:36, 3F

04/04 01:37, , 4F
因為行政院違法規避立法院監督
04/04 01:37, 4F
文章代碼(AID): #1JFPUm7n (FuMouDiscu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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