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服務貿易之合法性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時間11年前 (2014/04/04 00:48), 編輯推噓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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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最近剛好在研讀行政法(魯蛇考生),想就法律面請教一些問題,希望有高手幫忙解惑 二.服貿的性質: (一)參考 http://www.npf.org.tw/post/3/13010 (二)或更早簽訂之ECFA性質之文章 http://www.npf.org.tw/post/1/7793 結論看來服貿應屬<行政協定> (三)並參考林清老師 <行政法概論> 一書 page.1-34: ....行政協定之性質,依其內容如須由行政機關職行時,應認其作為國內公法 (行政規則)之地位。 三.行政命令之立法監督 我國現行採廢棄請求權之保留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0 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 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如有15人以上連署或複議,即交附有關 委員會審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1 條規定:「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 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一次為限。」 PS.在此先不論,條約內容或立場,我只想問合不合法,或是我觀點錯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2.119.1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543730.A.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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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須「依法審查」但服貿並沒有法可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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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才會有「先立法,再審查」的訴求 目前服貿無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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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行政命令層級 也須有依循法源 若無 連行政命令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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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多稱為草稿。想像力豐富。想法。草案。或幾個字排一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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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文章:黃丞儀:反對「指鹿為馬」的假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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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黃承儀的文章,我看到七種名稱,就看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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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知道您要表達得是什麼,不過如果要推,我建議可以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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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專訪>台大法律系教授蔡宗珍 還比較有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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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宗珍文章 http://ppt.cc/gen.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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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完才發現你自己推了XDD 多研究重要性理論自己判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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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剛看到的,感謝!沒有意識形態,只是想多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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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蔡宗珍的信http://ppt.cc/Ig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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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FP3oC0 (FuMouDiscu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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