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服貿內容有著根本的陷阱,與紐新不一樣!
有人發現重點了,雙方起爭議缺少WTO的第三方仲裁。
於是服貿和ECFA內有三個方法來解決雙方爭端。
方法一:服貿第八條, 若因實施本協議對一方的服務部門造成實質性負面影響,受影響
的一方可要求與另一方磋商,積極尋求解決方案。
方法二:ECFA第十條第一款,雙方應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
程序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議,以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方法三:ECFA第十一條,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委員會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
成…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經雙
方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
但是...
方法一無用,因為
我國哪個機構可以要求 服貿沒有寫
中國哪個機構可以受理要求 服貿沒有寫
要求磋商有時間限制嗎 服貿沒有寫
不回應磋商有第三方仲裁介入嗎 服貿沒有寫
方法二無用,因為
雖然已經簽署投保協議,但只能解決自然人與企業所遇到的商業損失,不包含國安問題
目前沒有服貿爭端解決程序的草案
方法三無用,因為
還沒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
還沒指派人選參加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
這是哪門子的煞車阿!!
更多詳情可參考小弟整理的「服貿起爭議如何採剎車」
http://www.slideshare.net/rockway1/ss-33065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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