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料] 段宜康大爆料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 (這不是重點)時間10年前 (2014/04/03 01:42), 編輯推噓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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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401/371422/ 段宜康那段話引用的新聞原文 裡面提到服貿協定中8、11、17、19、23以及EFCA第16條 那個"只能更開放"的原文是 如該承諾不超出其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水準, 則對該承諾的修改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 應該是針對開放程度未達WTO標準的項目 不是所有項目都這樣 還有客觀上來看的確存在"下車"的可能性 當然不是無條件下車,17條的意思是還得先搓到雙方同意為止 但是條文都還沒生效、還沒審查就一個字都不能改了 跟我們說條文生效後可以再修 這你敢信? 另外馬引用EFCA第16條雖然是片面中止 我的理解是片面中止整個EFCA,並不只針對服貿 附上條文原文,如果有解讀錯誤或是有更多的資料歡迎打臉 第八條 緊急情況的磋商 若因實施本協議對一方的服務部門造成實質性負面影響, 受影響的一方可要求與另一方磋商,積極尋求解決方案。 第十一條 例外 本協議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一方採取或維持與世界 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七條 承諾表的修改 一、在承諾表中任何承諾實施之日起三年期滿後的任何時間, 一方可依照本條規定修改或撤銷該承諾。如該承諾不超出 其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水準,則對該承諾的修改不得比修 改前更具限制性。 二、修改一方應將本條第一款所述修改或撤銷承諾的意向,在 不遲於實施修改或撤銷的預定日期前三個月通知另一方。 三、應受影響一方的請求,修改一方應與其進行磋商,以期就 必要的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調整後結果不得低於磋商前 特定承諾的總體開放水準。 四、如雙方無法就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可根據本協議第二十 條規定解決。修改一方根據爭端解決結果完成補償性調整 前,不得修改或撤銷其承諾。 第十九條 檢視 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十二個月後,雙方可每年召開會議檢 視本協議,以及雙方同意的其他與服務貿易相關的議題。 第二十三條 修正 本協議修正,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EFCA 第十六條 終止 一、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 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 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終 止。 二、本協議終止後三十日內,雙方應就因本協議終止而產生的 問題展開協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184.40.6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460563.A.528.html

04/03 01:45, , 1F
雙方同意..... 那根本不可能下車啊
04/03 01:45, 1F

04/03 01:59, , 2F
ECFA那條是整個ECFA中止
04/03 01:59, 2F

04/03 02:08, , 3F
無法解釋補償性調整是什麼東西
04/03 02:08, 3F

04/03 02:09, , 4F
還要中國答應 而且終止好像不只服貿 連ECFA也中止了
04/03 02:09, 4F

04/03 02:19, , 5F
我覺得這寫的太模糊 誰知道那幾樣是未達wto標準的?
04/03 02:19, 5F

04/03 08:23, , 6F
應該是和GATT及所有涵蓋協定的關稅減讓表相比較吧!?
04/03 08:23, 6F
文章代碼(AID): #1JF4mJKe (FuMouDiscu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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