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被歡那激到查法條 大家想想下一步能是?
今天是美好的一天,大家辛苦了!!!!
剛跟朋友辯論
他自始至終觀點是:
1. 馬已放軟,生不退一步,就是無限上綱
(這點暫不討論,馬根本沒正面回應小弟該說的都說了
2. 馬跟馬政府是民選的,這才是多數民意,他們再爛 只能兩年後重選
(這根本就是放任政府濫職 對民主冷漠的態度
[[就算是五十萬人也並不能當成是多數民意!! ]]
老實說我已經不想說服他了 畢竟他一直說不是一千萬人民出來遊行
就不代表多數民意這個論調我真的懶得再跟他鬼打牆了
想問問 如果政府一直強硬的態度 不鳥四項訴求
一直僵在這也不是辦法 那下一步該怎麼做呢??
因此我查了一下公投法 對於「退回服貿協議」 不知道辦理公投可不可行??
參考法規縮址:http://ppt.cc/cmNS
全國性公民投票 我簡單整理一下
1.提案人:人數應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之選舉人千分之五以上
(689+608)x(0.005) = 約需6.5萬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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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會十日內審核,可駁回。符合規定則審核完後十日內舉辦公聽會
公聽完成確定後,十日內,需向中央選委會提出連署,否則視同放棄。
其中提案人數達到後且公投提案成立,提案會送交立院等機關審"六個月"
同時送行政機關審查"三個月" 並送各該選舉委員會,選委會收到後通知提案人
十日內向選委會徵求連署,逾時則是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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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連署人:人數需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之選舉人百分之五以上
(689+608)x(0.05) = 約需65萬人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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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名冊應在領取連署書後六個月完成連署(達成應有連署人人數)
並送回選委會。
選委會十日內要查核連署人數,45日內細項查對連署人
都OK以後 選委會給與此次公民投票立案編號。
3.提案確定後:應在一至六個月內進行公民投票。
順便附上第16條條文
第16條(公投~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
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
立法院之提案經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難度:
提案階段 需要6.5萬人 相關機關審核時間最多長達六個月
重大決策時 立法院有權將提案否決
連署階段 需要65萬人 六個月內要訂好名冊
時間可能會拉很長,而且以上全部階段,
只要一經撤回,三年內都無法再次提出公投。
還有種種細項規定。
<<以上是我所理解的公投過程>>
以人數來說 今天這個情況撈人是一定沒問題
問題是政府敢不敢 支不支持 過程會不會被刁 被撤呢?
但只要成功辦了公投 服貿協議也成功決議退回
這就能代表我們真的是所謂『多數民意』了吧!?
你們覺得??
真的好想打他們臉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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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了解再講下去也沒用才結束對話的 啊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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