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台灣中下階級挺服貿 知識份子反黑箱服貿!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 (翻滾吧!台灣)時間11年前 (2014/03/29 00:33), 編輯推噓9(1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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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dss (像風一樣)》之銘言: : 我有一篇論文是跟面板技術有關的 : 有被三星研究機構引用過 : 手上也有幾篇專利 : 我來自年收入不到25萬的四口之家,台北人 : 現在我自己一個人的收入破百附近,而立之年 : 不知道這樣算什麼族群? : 我支持服貿,但反對黑箱 反對黑箱服貿的人,為什麼不反對黑箱國會? 現在的情況明擺的是,人民選國民黨多數 但是民進黨不要的法案,就霸佔主席台,讓會開不成 然後什麼都由密室協商來處理 這樣子的國會,可以盡到「監督」的責任嗎? 包括這一次張慶忠的30秒,不也是民進黨杯葛議事之下的反抗? 反黑箱服貿,不反黑箱國會,為什麼會有這樣的雙重標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3.177.2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024422.A.EB1.html

03/29 00:34, , 1F
那你說說看 不杯葛 走黨紀的話 會有什麼結果?
03/29 00:34, 1F
就實質審查

03/29 00:34, , 2F
朝野協商是有法律效力的,我想這點小英雄應該自己也知道吧
03/29 00:34, 2F
一、朝野協商當然不是法律,跟法律砥觸也是無效。 二、民進黨先違背朝野協商。

03/29 00:34, , 3F
反觀民進黨!!!!阿扁下台!!!
03/29 00:34, 3F

03/29 00:35, , 4F
每個人都會有私心的,有私心才會有雙重標準的
03/29 00:35, 4F
※ 編輯: littlehero 來自: 123.193.177.24 (03/29 00:36)

03/29 00:35, , 5F
你要說朝野協商機制很爛,這我也同意啊,可是這次他立了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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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00:35, , 6F
立場不同當然也就標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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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00:36, , 7F
要不是有朝野協商機制,各黨連談都沒得談,而且那是法制化的
03/29 00:36, 7F

03/29 00:36, , 8F
其實讓柯P選上所有立委就會怕了 可惜台北人辦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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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00:37, , 9F
走黨紀的話 就是審查後條條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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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00:37, , 10F
朝野協商怎麼會沒有法律咧?你不要受到張慶忠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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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00:37, , 11F
柯p現在沒新聞,顧律師才能代表d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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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00:37, , 12F
朝野協商就是有法律效力,而且四黨白紙黑字,國民黨也有簽
03/29 00:37, 12F
朝野協商沒有法律效力。 兩岸人民條例第五條明定,「兩岸協議無需法律修正者,僅需備查」 朝野協商砥觸第五條,基本上只能說是朝野兩黨的共識 不是法律。 否則的話,依朝野協商來實質審服貿 黃國昌怎麼會說「立法院是依那一條法來審?根本沒有法律依據」

03/29 00:37, , 13F
請不要把反服貿 等於 爭民主 畫上等號 政治產業的事情9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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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00:38, , 14F
人沒興趣 10%有興趣的自己慢慢炒 90%只想自在過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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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表示不在乎程序正義嘛

03/29 00:38, , 15F
若不是有朝野協商,當初白紙黑字簽了,現在根本也沒基礎可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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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00:39, , 16F
張慶忠說協商沒有效力,那只是他的個人觀點,並非事實
03/29 00:39, 16F

03/29 00:39, , 17F
說的好 1奶頭樂 2等所謂自在(笑)過日子的能力被收回
03/29 00:39, 17F

03/29 00:40, , 18F
事實就是立法院朝野協商,層級是法律層級,簽了就有法律效力
03/29 00:40, 18F
你只是把你錯誤的個人意見重覆講而已。 黃國昌說「立法院審服貿無法律依據」 就已經表示朝野協商不是法律。

03/29 00:41, , 19F
朝野協商當然有法律規定,位階在法律層級,我想這我不必復述
03/29 00:41, 19F
那為什麼黃國昌說審服貿沒有法律依據?

03/29 00:41, , 20F
你想要受到張慶忠 30 秒式的誤導,是你的事,不過那不是事實
03/29 00:41, 20F
那為什麼黃國昌說審服貿沒有法律依據? 按照dotZu的講法,也不用立「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啦 依照朝野協商結論來審,不就好了?

03/29 00:42, , 21F
黃國昌那邊的發言有說朝野協商沒有沒法律效力?你可以查法條
03/29 00:42, 21F
唉,再教你一次。 一讀完委員會,委員會如果送朝野協商,那朝野協商的結論就是立法院決議 待總統公布後就是法律,有法律效力,例如之前的會計法除罪。 服貿的朝野協商是在委員會之前,只是大家在討論說要怎麼審服貿 當然沒有法律效力。 所以黃國昌才會說,依朝野協商結論來審服貿,沒有服律依據, 主張先立法再審查。

03/29 00:43, , 22F
當然是簽了有法律效力,我想這個部分沒啥好拗的。
03/29 00:43, 22F

03/29 00:44, , 23F
簡單說,你所主張的「朝野協商不是法律」這不是事實。
03/29 00:44, 23F

03/29 00:44, , 24F
反抗啥? 反抗就可以公然違憲?
03/29 00:44, 24F
又在不符事實了,依目前法律服貿協議僅需備查。

03/29 00:45, , 25F
現在是怎樣國民黨都草莓嗎 民進黨用合法的手段杯葛
03/29 00:45, 25F

03/29 00:45, , 26F
然後你不爽就可以違憲的放式通過法案?
03/29 00:45, 26F
霸占主席台叫「合法」的話 這樣子要說沒有雙重標準,讓公民來判斷吧

03/29 00:46, , 27F
備查法源依據何在?
03/29 00:46, 27F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
還有 34 則推文
還有 18 段內文
03/29 01:06, , 62F
還有就是朝野協商不是憲法保留事項,所以在法律層級很合適
03/29 01:06, 62F

03/29 01:06, , 63F
現行的朝野協商就是用法律去規定的,就是以法律定之
03/29 01:06, 63F
法律規定朝野協商 法律沒有說朝野協商的結論有法律效力啊

03/29 01:07, , 64F
你不去當大法官 真的是太可惜了 台灣的行政法教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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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01:07, , 65F
依照法律保留原則,服貿除非不重要,否則要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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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01:08, , 66F
都將因為你的驚世理論通通改寫 簡直比哥倫布發現新大陸
03/29 01:08, 66F

03/29 01:08, , 67F
對人類的貢獻還大
03/29 01:08, 67F

03/29 01:10, , 68F
結果對行政命令這件事絕口不提 在凹啊
03/29 01:10, 68F

03/29 01:12, , 69F
我覺得 qoo 你說到公法學者,小英雄可能不懂,要解釋一下
03/29 01:12, 69F

03/29 01:13, , 70F
公法其實指的是規範有關政府的那些法律,學者是研究公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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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01:14, , 71F
法律效力是什麼,如果可以硬拗的話,那也不必有法律位階了
03/29 01:14, 71F

03/29 01:15, , 72F
除非要主張說是服貿不重要啦,否則依法律保留原則都是要法定
03/29 01:15, 72F
大法官有說那些人民權利是嚴格法律保留原則 服貿並沒有影響這些權利。

03/29 01:33, , 73F
福懋沒有影響XD 那妳可以跟我解釋一下甚麼叫做有影響嗎
03/29 01:33, 73F

03/29 02:49, , 74F
兩岸條例第五條是說需修改法律或制定法律者送審議
03/29 02:49, 74F

03/29 02:49, , 75F
所以並不一定要找出該修的法律 若無法可審則需制定法律
03/29 02:49, 75F

03/29 02:50, , 76F
當然是否需修改或制定法律 沒有一個判斷機制 這裡有爭議
03/29 02:50, 76F
立法院可以「審查」有無「法律修正之需要」

03/29 02:51, , 77F
釋字443號所指的影響權利義務事項 也沒有標準判定是否適用
03/29 02:51, 77F
有,就是影響的人民基本權的種類。

03/29 02:52, , 78F
我認為有模糊地帶 但不代表可以直接否定適用性
03/29 02:52, 78F

03/29 02:53, , 79F
需要請法律高人來說明 不知可否針對服貿再請釋憲?
03/29 02:53, 79F
當然可釋憲。

03/29 02:54, , 80F
另外我想請教 審議的定義是什麼 修改?否決?或是協商決定?
03/29 02:54, 80F
不能協商就是表決,表決的結果除非照案通過 不論修改或否決都等同否決。

03/29 03:03, , 81F
最後一點 如果KMT也同意審查 那就是打了備查論一記耳光
03/29 03:03, 81F
不用審查不代表不能審查。

03/29 03:04, , 82F
在不修改或制定法律的狀況下審查 變成完全沒有法源
03/29 03:04, 82F

03/29 03:05, , 83F
也許可以解釋為 同意審查即適用制定法律來審 一樣符合第五條
03/29 03:05, 83F
不能這樣解釋 如果立法可把法律規定備查的議案改為審查,那這樣定就沒意義了 就是你講的,沒有法源的審查。

03/29 03:07, , 84F
這樣就是KMT立委的錯了 DPP可是有提監督條例但被封殺
03/29 03:07, 84F
既然DPP持續杯葛議事,我也認為不該過監督條例。

03/29 03:46, , 85F
由授權明確性原則 可以認為立委可自行決定是否需修法立法
03/29 03:46, 85F
這前後好像沒因果性

03/29 03:48, , 86F
還有查到一點 中央法規標準第五條 前面提的是第二項 人民權
03/29 03:48, 86F

03/29 03:48, , 87F
利義務 可能不適用服貿 但第四項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
03/29 03:48, 87F

03/29 03:50, , 88F
之者 應可適用 服貿總不會說是不重要的事項吧
03/29 03:50, 88F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03/29 03:51, , 89F
我完全法律外行 單純用邏輯理解這些修文 還請賜教
03/29 03:51, 89F
※ 編輯: littlehero 來自: 123.193.177.24 (03/29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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