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來自經濟部的挑戰
: 如題
: 經濟部解說了大家最怕的投資移民這一塊
: 跪求對王之王對穿祥出來出個對子對死他
: 我認為經濟部只是拿條例來解說
: 但是卻沒有把可以鑽漏洞的部分寫出來
: 求對穿祥或是華府高級伴讀書僮出招
大家安安,我是魯蛇56。因為太菜沒有2500次,所以只能來這裡發廢文。
因為我是阿魯,所以我去查了一下相關的法規,但是看不是太懂:
移民法 ---A
第3條 停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六個月。居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
個月。永久居留:指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
。
服貿協議 ---B
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一) 市場開放承諾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期
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C
第 38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其申請資格、應備文件、邀
請單位資格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權責,依附表三之規定。(附表三第三項,投資經營
管理:甲類/乙類)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D
第 17 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
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
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申請延期:
一、符合第十一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符合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
第 10 條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前二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16 條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修正條文 ---E
第19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居留
者,主管機關基於經濟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
第22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第十九條至本條規定,申請長期居留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
成年子女,得隨同本人申請;未隨同本人申請者,得於本人入境長期居留許可後定居前申
請之。本人長期居留許可經撤銷或廢止時,原隨同或於其許可長期居留後申請配偶及子女
之長期居留許可,應併同撤銷或廢止之。
長期居留申請案有數額限制者,其隨同申請之配偶身分,以核配時為準;未成年子女年齡
之認定,以申請時為準。 申請人及隨同申請者,列同一配額。
第31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經許可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
且每年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申請定居者。
我的理解是,先分清楚 1. 停留、 2.居留、3. 長期居留、 4. 定居、5.身分證的差異。
進來台灣拿健保,原來如果只用1. 停留,應該是沒有辦法的,因為健保好像要半年以上
才能用第六類人口的方式加保;但是現在服貿開了一個三年的停留簽證,所以停留的26應
該也能加保健保。
所以如果一個有心的26想要投奔自由變成台灣人,基本上需要一些練等技巧:
等級 需要條件 需要蒐集寶物 得到結果 期間
1 26老闆/26專家 A、B、C 停留 可無限期
2 L1 D 工作居留 可無限期
3 傑出貢獻 E19 長期居留 可無限期
4 L3 + 2Y E31 定居 可無限期
結論就是,服貿的確沒有開放長期居留,只是開放工作居留而已。但是基本上都能夠無限
期延伸。
不知道我的理解對不對,請大家指教一下,並且繼續支持,5566DER第一!!
--
五十六個星座 五十六枝花 五十六族兄弟姐妹是一家 五十六種語言匯成一句話
五五六六 五五六六 真 偉 大 !
亞洲天團 優文保證 五六出品 必屬精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4.18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5888205.A.340.html
推
03/27 10:45, , 1F
03/27 10:45, 1F
定義的部分啦~
※ 編輯: yTim5566 來自: 140.112.4.181 (03/27 10:47)
推
03/27 10:47, , 2F
03/27 10:47, 2F
→
03/27 10:48, , 3F
03/27 10:48, 3F
推
03/27 10:54, , 4F
03/27 10:54, 4F
→
03/27 10:55, , 5F
03/27 10:55, 5F
→
03/27 11:16, , 6F
03/27 11:16, 6F
→
03/27 11:18, , 7F
03/27 11:18, 7F
→
03/27 11:19, , 8F
03/27 11:19, 8F
推
03/27 11:29, , 9F
03/27 11:29, 9F
推
03/27 11:32, , 10F
03/27 11:32, 10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