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中天說的蠻有道理的怎麼辦
※ 引述《bluepenghu (臭肚魚)》之銘言:
: 如題
: 蔡英文當陸委會時訂定兩岸協議簽署法律
: 只要行政院決定即可
: 是陳學聖加上送立院備查
: 蔡英文再補上「必要時以機密處理」
: 郭正亮當場口吃
: 怎麼辦?現在怎麼辦?
: 裝沒看到嗎?
這個攻擊蔡英文的論點我昨天就看過了
應該是這篇吧 http://www.nownews.com/n/2014/03/25/1163267
他拿出來攻擊的法條是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5條
....(前略)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攻擊的人說因為紅色的部分所以服貿只要備查,
這算是蔡英文的責任.
是這樣嗎?!
重點是服貿的內容牽涉到修法, 所以根本不符合備查的條件!!!
隨便舉一個例子
服貿協議
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
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
供航空器租賃服務。
航空法第7條
中華民國國民、法人及政府各級機關,均得依本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享有自
備航空器之權利。但如空域或航空站設施不足時,交通部對自備非公共運
輸用航空器之權利得限制之。
外國人,除依第七章有關規定外,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自備航空器。
你允許大陸人獨資設公司在台灣提供航空器租賃服務,
那就要允許大陸人在台灣擁有航空器,
但是現行航空法不准大陸人在台擁有航空器,
那你航空法要不要修??!!
服貿牽涉層面這麼廣, 他騙你說不用修法, 你相信嗎????
更不要說憲法第5條規定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
法律定之者。」"
服貿是不是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 是不是重要事項?
那要不要以法律定之?
所以當初依蔡英文當初主導的條例服貿就是應該送立法院審議
國民黨把服貿當成行政命令來處理是違法違憲的作法.
自己造業自己擔, 不要搞烏賊戰術拉蔡英文出來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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