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警察到底有沒有違法?
※ 引述《roderick (roderick)》之銘言:
恕刪法條,只留結論
: 所以只要警察認為是適當時機使用警棍,便得以使用。
: 命令解散應符合比例原則,至於噴水強制驅離有無違反比例原則,應由當事人決定是否提
: 告。
: 若不服警方處理方式,應提告由法官裁定,並遵守無罪推定原則。
對,依《警械使用條例》警察得於適當時機使用警械
但《警械使用條例》的
第 6 條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 9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對於沒有抵抗能力、或者根本不予抵抗的對象,再使用警械就超出必要程度。
另外,《警察職權行使法》的
第 3 條 第1項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
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依照比例原則,對於達成同一目的的眾多手段中,必須選擇侵害性最小之手段。
因此,對於根本沒有任何攻擊能力、躺在地上、把雙手放在背後的對象,
若欲達成強制驅離的目的,僅能選擇抬離或脫離的手段。
對於那些向警察出手的對象,警方方得還擊。遭遇口語挑釁,警察也不得主動攻擊。
否則都有違比例原則。
至於雙方當時的情景,這支影片應該相當清楚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8DCgszM--c
大家自己可以判斷哪些警察行為是不是超出比例原則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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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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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了不算? 要不要賭法官會依照我的見解判? 你知不知道我在幹什麼的?
那請問版上一堆鍵盤法官,連112ip都沒有,憑什麼說他們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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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部法都不是刑法,僅是追究警方的行政責任。之後也只能走第二次權利救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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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這個我就很悲觀,因為檢方不敢得罪警方,所以不敢期待檢察官有何作為。
昨天我請一位司法官同學去起訴當晚的指揮官,但他可能趕辦案目前沒回應。
行政院當晚我一個檢察官學長還去裡面靜坐,邊看邊罵警察,不知道他會不會有動作。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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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在針對你,別動怒,我是針對某些鍵盤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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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怕這樣啊,如果追究責任,我看頂多就中正一分局局長方仰寧出來當替死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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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圖,我徹底無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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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以信這篇不知所云。
他這篇論點就是想說:喔,今天爭議就是因為KMT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5條2項,所以才會
用「備查」的方式通過,而這條的始作俑者就是蔡英文,所以蔡英文要負責。
陳以信根本搞錯重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5條2項根本不是這次的爭點。
法律人吵的是服貿位階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法律。
如果是法律,根本就用不到這條,也不能適用這條,問題也當然不出在這條或蔡英文。
陳以信自始就偷渡了服貿是行政命令這個命題,視圖混淆視聽。
※ 編輯: heisego 來自: 140.112.4.207 (03/25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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