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有關複委託稅務的問題

看板Foreign_Inv作者 (無止境的奮戰)時間3年前 (2021/01/11 23:25), 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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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前面很多討論,小弟找到一篇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的說明,不知道這樣解讀對不對? https://www.ey.com/zh_tw/family-enterprise/post-repatriated-offshore-funds-a ct-implementation 按照文章裡的說法,所得課稅的年限是七年,所以假設60歲要退休,開始每年匯款回台 使用,那麼在52歲之前執行一次賣出所有ETF再買入的動作(實現獲利),雖然會多花一 些手續費,但看起來應該就可以避免之前的獲利需要課稅的問題? 另外大家討論很多保留水單匯款紀錄等等,如果就假設這些資料都沒有留存,按照文章 裡的說法,國稅局可以用匯回款項的20%做為獲利認定,這樣的話,在退休前提下綜合 所得會很低的狀況(大概只有一些台股股利跟利息?),要達到海外所得超過基本稅額 門檻,至少要匯回三千萬以上吧(3000×20%=600萬所得),在課稅門檻不變的假設之 下,對一般中產階級應該不是個問題吧? 以上解讀不知是否有問題,有研究的人也歡迎更正 ※ 引述《alex85830 (Alex)》之銘言 : 大家好! : 因為原文底下的推文各種說法都有, : 加上這是多數海外市場投資者都會遇到的問題, : 故小弟就自己的觀察和理解想開一篇請教與討論, : 手機排版請多多包容 : 目前我看到大部分的資料(直接Google 「海外所得」有券商、會計事務的文章)寫道 : 海外所得的認列主要是「以實現為原則」,未實現的所得則不用申報。 : ->我的理解是:只要該年度海外所得(一般人主要是配息+賣出股票的淨利)超過100 萬,就 : 要申報,會不會需要繳稅則是看個人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670萬 : 但我也看到市場先生的文章寫: : 所得的認列是以「發生的時間點」為準,而不是看「賣出、匯回的時間點」。因此比 方說你 : 去年的海外所得股價上漲,帳面獲利200萬,那今年即使獲利仍未實現、沒有匯回台灣 ,也 : 應該要申報。 : ->我覺得實務上不太可能(?) 因為這樣申報感覺很混亂XD : 另外,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中提到: : 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之情事者,處以所漏 稅額二 : 倍以下之罰鍰。 : 未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條例規定應課 稅之所 : 得額者,除依規定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 小結: : 我也不知道哪一種做法是對的>”< : 僅呈現資料和自己的觀點, : 希望大家的投資和報稅都能順利~~ : 資料有誤或是什麼想法的話, : 請不吝指教! : 謝謝!! ---- Sent from BePTT on my Samsung SM-G975F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118.6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oreign_Inv/M.1610378727.A.67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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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解讀前提是賭政府查不到境外所得是否已實現吧,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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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政府未來若積極持續推動稅務資訊交換,未來情況或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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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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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10:45, 3年前 , 5F
垃圾政府,先推動稅率優惠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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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V_6tdPx (Foreign_I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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