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教有關海外券商的遺產問題
台灣的遺產稅,有1200萬扣除額,配偶還有將近500萬扣除額,加起來算是兩千萬好了。
我認為,如果您的總資產在2000萬以下,沒有融資需求:
首選: 台灣複委託,買 香港或是英國 ETF。 (沒有遺產稅/股息稅問題)
次選: 台灣複委託,買 美國 ETF。 (大概沒有遺產稅問題,股息稅很有問題)
如果總資產在300萬至2000萬之間,有融資需求:
首選: 使用 Interactive Brokers,加上配偶及一位受託人作為 Account controller。
這個選項我要特別說明一下:這是我目前採用的避險方法。
Interactive Brokers 是一家非常特殊的券商,
他允許帳戶持有人 (Account holder) 指定其他自然人作為帳戶控制人 (controller)。
帳戶控制人除了不能把帳戶結清關閉之外,其他權限幾乎都有。
簡言之,他可以把投資組合的股票完全賣出,然後把錢匯回帳戶持有人的銀行帳戶。
整個過程不需要帳戶持有人介入,電話也是打來給帳戶控制人確認,我有親自實驗過。
(我請愛妻用她的身分與密碼登入我的帳戶,賣出股票,發起匯款請求,都沒問題)
如果你怕夫妻一起在意外事故喪生,請找信得過的律師做 Account controller。
如果總資產大於2000萬:
首選: 在香港成立公司,透過公司持有海外股票,最好避開美國ETF。
次選: 使用IB,配偶及受託人做帳戶控制者,再加上一個香港銀行帳戶。
次次選: 台灣複委託。
這我也要說明一下:我未來會採取這個方法。
假定你的複委託帳戶總資產有4000萬,過世時你的繼承人至少要繳200萬的稅。
請注意,稅要先繳資產才能變現,不然帳戶一定是凍結狀態,誰也不能動的。
所以如果真的這麼有錢,不建議全部放在複委託,太貴了。
有個方法有可能可以避開台灣的部分遺產稅。
假設你一共匯了2000萬到海外,過世時資產增值到4000萬,怎麼辦?
你可以把2000萬匯回國內,投資不賺錢是不犯法的。這部分做遺產繼承。
剩下的兩千萬留在海外,所以你需要一個海外銀行戶頭。香港很方便。
如果您還是覺得這些做法感覺就游走法律邊緣,請考慮直接在香港成立公司。
以股份方式持有你的家族公司,再用公司的名義開戶購買在英國上市的愛爾蘭ETF。
我認為這樣就萬無一失了。香港有很多會計師事務所在幫人處理這些事情。
台灣的部分還是要注意,匯出去多少錢至少要匯回相當的比例,國稅局不是傻子。
我有問過一間事務所,他開給我的費用是每年約七萬台幣。
我覺得,如果你總資產超過百萬美金,這份保險應該要買。
※ 引述《maho (勿求全,亦勿自棄。)》之銘言:
: 推 iverboy: 美國為何不抓股利30%海外稅金,因為他看到的是35%遺產稅 04/20 12:55
: → iverboy: 說不定還有家屬是不知道怎麼處理,100%被吃掉都有可能 04/20 12:56
: → iverboy: 至於複委託,我認為和基金用一樣的方式繼承,10%遺產稅 04/20 12:56
: → iverboy: 有妻小要照顧的,真的要想清楚,不要身故後,妻小從天堂 04/20 12:57
: → iverboy: 掉到地獄... 04/20 12:57
沒錯,這絕對是必要的。
: 推 Berkshire: 說告訴家人帳密、身故後家人操作匯回的,小額可以這樣 04/20 13:55
: → Berkshire: 金額稍微大一點,大概十萬美金以上、或是要清空帳戶時 04/20 13:55
: → Berkshire: 有非常大的機會海外券商會來電跟本人確認的... 04/20 13:56
: → Berkshire: 前面就有人說過,死人是沒辦法接電話的 04/20 13:57
: → Berkshire: 會想到遺產稅問題的,資產都有一定規模,不能這樣搞 04/20 13:57
: → Berkshire: 就算是死後操作,複委託都簡單的多。全部賣出就好。 04/20 13:59
: → Berkshire: 買出之後,資金回到本人的交割戶,就屬於國內財產。 04/20 14:00
: → Berkshire: 依照中華民國法令繼承即可,跟山姆大叔就沒關係了 04/20 14:00
: → Berkshire: 一下子把某A帳戶清空全轉到某B帳戶,金額大當然要問啊 04/20 14:26
: → Berkshire: 是盜轉?洗錢?還是什麼其他原因? 04/20 14:26
: → Berkshire: 超過一定金額,搞不好內部稽核就有規定一定要確認了... 04/20 14:27
: → Berkshire: 幾十萬、上百萬美金資產的移轉,券商會問都不問? 04/20 14:28
: → Berkshire: 然後對個人而言,一輩子的積蓄跟資產,要賭這個? 04/20 14:29
沒錯,你給券商的叫做 請求 Request,他要拒絕,你沒辦法。
你給銀行的才叫 指令 Instruction,一般來說他們是不能拒絕的。
之前壞食物大大就有說過這個概念。
: → cchaha: 如果用聯名帳戶呢? 04/20 16:03
聯名帳戶的稅務問題比您想像種複雜許多,不建議外國人開立聯名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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