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設備大問哉!?
: 錄案研究辦理才是勇於承認與負責的表現。
: 你要好好學習
你對用字遣詞的感受度與我不同,我也不會說你錯,對錯是有絕對性的,
感受度不用就只是不同,你認為這個詞是正面的,我認為是推拖拉的用語。
13年都研究不出什麼東西,我瞧不起消防署的辦事效率一樣是瞧不起,
你為消防署辯護再多,也無法解釋這奇妙的13年。
至於要學習推拖拉嗎,實在敬謝不敏。
: 這兩個例子放在一起比是不對的。
: 你不教國中高中生牛頓力學,難道要教愛因斯坦的相對論嗎?
: 教育是逐步漸進的,什麼階段該學什麼程度的知識,這是很基本的
現在教的是已被推翻的理論,被推翻的你都能接受,不夠完美的你覺得不合理?
看其他人的回文,似乎也不認為特例是常見的。
: 那請你去問一下賣消防設備的公司或是工地負責叫器材的水電,再來講價錢好嗎
: 估大概我也會啊...
重看了一下我的文,似乎沒有說過你不會估大概?
: 這邏輯就完全錯了
: 責任區發現的,一定是偷跑沒辦變更使用,就自行營業的
你似乎被你常看的案件製造出盲點了,我舉一個例子,原本整棟都是幼稚園,園長
因週轉困難將3、4樓出售,被買來當住宅的這個情形。
: 有辦變更使用的,消防局會勘過了,一定會通知轄區,所以轄區一定會知道
: 再往前推,這兩個案例在圖審的階段,設備師一定會想盡辦法閃掉系統性設備
: 如果還是閃不掉仍然需設,那轄區去檢查時,新增的幫浦和發電機也早就設好了
: 轄區不用煩惱
: 所以是偷跑沒辦變更使用,就自行營業的,才會有新增的幫浦和發電機要裝哪裏的問題
: 轄區最多的,就是這種沒辦理變更使用就偷跑營業的情況,不信你可以問板上辦安檢的
: 不然你也可以去問建管,為什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一堆罰單,都是使用用途不符的情況
: 當然這些建築物一定是小規模,也就是你口中為數不多的特例,才敢不辦變更就偷跑
: 因為小規模不起眼而且到處都是,不一定會被抓,再來是因為不符合成本
: 搞不好我沒過多久生意不好倒了,那當初花錢請人跑照辦變更、設消防,這不虧死才怪
: 而且以後要做別的用途,又要再變一次,這樣是在幹嘛
: 我當然是偷跑不辦變更、不設消防,等被建管單位或是消防管區查到再說啊XD
: 這樣的邏輯,很好懂吧
: : 你是一樓幼稚園園長的話,會讓整棟都要用的設備佔用到你的領土嗎?
: : 沒有地下室代表選擇只剩一個:頂樓。
: 依這兩個建築物的使用情形,設在頂樓會很好笑
: 因為頂樓的所有權是那最高一樓的住戶的
頂樓算公設,歸類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共用部分。這個我以為是常識...(昏)
在說有這個法規存在時,因為是我說有,所以我負責舉證,這是很基本的,
如果我說有,然後還叫他人自己去找,這是不負責的。
節錄公寓大夏管理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
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不禁讓我聯想到,你是住透天厝嗎?
: 你覺得那住戶會允許你把發電機跟泵浦設在他家曬衣服、放雜物的地方嗎
: 而且你設雨棚還會害到該住戶,因為他可能會因此被建管抓頂樓違建
: 你覺得他會允許你這樣幹嗎XD
: 還是你要每個月花租金跟他租頂樓,讓你放你可能永遠都用不到的消防泵浦跟發電機XD
: 結論就是不可能放頂樓,除非頂樓也是你的,那才會有下面的討論
: 不過你這樣依然是違建,請小心附近住戶的檢舉XD
我只述敍設計理念,沒說我不照程序來啊?
再者,題目並沒有畫出隔壁棟,如果我當作附近沒有住戶不怕檢舉,似乎也說得過去?
不過這樣就變成我講的旁門左道了,也先不考慮。
: 我依然對這雨棚、吊車與水塔的價錢感到懷疑,明天再問水電的看看XD
你似乎弄錯方向了,不過你要做什麼是你的自由。
: 我問到的價錢一樣是含安裝費,這是設備師告訴我的
: 別再說了,你的10HP/60M/300L的消防泵浦需要幾十萬,這樣真的很誇張
: 拜託快跟我講,是哪家賣泵浦的賣這麼貴,而且還能活在目前降價競標很兇的市場上
: 我想去他們公司的網站景仰一下
如果你的室內消防栓扣掉幫浦二次側的配管後,只剩下幫浦本體的話,你可以指正我。
雖然我認為在數字作文章沒什麼意義就是了。
: ATS我的確沒算,不過這小型的ATS加上去,應該也是不會超過20萬
: 當然你如果要說20萬也算是幾十萬的範圍,那我也OK就是了
我講價格的用意,只是要指出管區要求設哪一種設備時,會讓業者跳腳。
你針對精確的數字作文章,在我看來是離題了。
既然你要訪價,順便問看看發電機和ATS的配線連工帶料是不是可以先不計入的價格。
: 我會用「低聲下氣口氣很好」的口吻,跟他說有第六條這規定,給你張限改單
: 這單子還沒有要罰錢,你有一個月可以想一下要怎麼解決
所以整棟要設的情形下,你會只挑有在營業的去開單的意思嗎?
3、4樓住戶:真不錯,買房子還送消防栓。
以你舉的例子來說,因為幼稚園擴大使用,導致要增加設備的場合,雖說可歸咎於幼稚
園,但那是他們大樓內部的糾紛,要去清算是住戶彼此的事,你只針對營業場所去開單,
是想公親變事主?
不知道沒有辦理檢申修報的無管委會大樓,你是不是也只挑營業場所開單?
: 我還會建議園長,請他把營業面積縮小,再慢慢檢討縮到什麼程度可以閃掉系統性設備
: 或是再想其他辦法,因為這不合理,所以我會盡量幫忙。
: 當然我也可以像你一樣,把第六條當作是神之條款,拿來打設備師跟業者的臉
: 然後威風地開張限改單,拍拍屁股走人
主動服務人民值得肯定,但是我說過了,我沒資格開限改單,神之條款是你幫我加的,
我的看法,一棟建築物應該要符合整本設置標準,而不是把用某條去檢視會發生不符合
的情形。設置標準每一條都同等重要,套你的話來說,每條都是神之條款。至於合法的
閃,我完全支持啊,專不專業就看這裏。我還看過有設備師把原始圖說的某個系統全部
合法閃掉。
至於合不合理,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尺,真要探討,設置標準不合理的地方很多,但是
在修正之前,守法是不會有問題的。
我也舉個不合理的例子:
設置標準第185條
消防專用蓄水池,依下列規定設置:
五、依下列規定設置投入孔或採水口。
(二) 採水口為口徑七十五公厘,並接裝陰式螺牙。
七十五公厘(3")這個規格,國內消防車目前還沒看過可以相對應的。
你是設備師士的話,做還是不做?
依良心的話,要做4"或2.5",但是被刁的可能性高到破表。
你是執法者的話,要不要依法行政?
依良心的話,要求改成要做4"或2.5",若設備師堅持依法做的設備,消防車沒辦法對
應,是消防隊採購消防車的問題,這論點也沒錯。
這還沒人申請過解釋,真好奇真相是什麼。
當然這次修正案也沒修,只有把公厘改成毫米...
: 你說你不是消防人員,那當然會覺得可能是業界的啊XD
: 但是我現在又確定你不是業界的,因為你的報價跟觀念不像
: 其實我對於你的身分有興趣是因為你第一篇的回文
版規四有規定不可散佈本人資料,我是守版規的鄉民,暫時還沒打算被桶。
另外有人說我對自身身分躲躲閃閃,不妨先公布你的個資,等你被桶出來我再考慮看看。
: 我不怕被人糾正,也不注重網路禮儀
: 只希望你實力沒到那個程度,講話就不要這麼嗆
: 你的偽打臉文,我看了真的蠻不爽的
: 還問我設備老師是誰 -__- ...嘖嘖
嗆,不犯法啊。
實力嘛,自認還挺不錯就是了,你要怎麼看我就是你的自由,反之亦然。
就如同你看我的文不爽,我看你「這兩題應該很簡單吧」的解題也有同等心情。
回過頭來看,好像沒有你說的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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