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102板信票據法一題

看板Finance作者 (keyman)時間12年前 (2013/06/05 21:50),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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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甲簽發支票一張交付給乙,乙支付欠款,並記載A銀行為付款人。 : 該支票其後並輾轉流通到丙之手中。 : 關於A銀行對於丙提示請求付款時,應注意事項,下列何者正確? : : (1)付款人對於背書是否連續,不負認定之責 : (2)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 : 不問付款人是否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均不負認定之責 : (3)付款人於到期日前付款者,應自負其責 : (4)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不敷支付支票金額時 : ,不得就一部份支付之 : : 正確答案給(3) : : → starsky789:有回覆我了,維持原答案,記載到期日,該支票無效,銀行對 06/05 15:39 : → starsky789:不應付款之支票付款,當然應自負其責 06/05 15:42 個人淺見,這題金融研訓院凹的有點大。 從來都沒有實務見解認為支票記載到期日,支票就會無效的見解。 真的要嚴格說,可能有學者會認為記載到期日是限制見票即付的支票基本特性,此時, 也頂多構成票據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 無效。」也就是說該記載到期日無效但是票據有效。 甚至也不乏有學者認為支票本不該記載到期日,所以有記載是不生票據法上效力(票據法 第12條),但無論如何都沒有看過支票記載到期日,會讓支票無效的見解。 既然支票有效,且支票具有見票即付的特性,付款人當然可以付款,且無庸自負其責。 以法條來說,選項3所述,完全是票據法第72條的規定,誠如提出申訴的考生所言, 票據法第144條是沒有準用第72條的。 所以本題的選項和題幹若是搭配起來看,確實是錯誤的,應該給分。 金融研訓院,唯一可以凹的就是,本題不看題幹,完全只看選項的話,選項1、2、4都 錯的很離譜,因為都是法條題,而唯有選項3是正確的,但這是不看題幹的情況下XDDD 所以我猜研訓院想說一個故事,而設計了題幹,反而弄巧成拙,如果本題改成「執票人 提示付款時,付款人應注意事項,下列何者正確?」答案就可以光明正大選(3)。 不過因為研訓院才是有權機關,所以他們說了算,只是淺見認為他給的回答,說支票 因此無效的說法,不符合實務見解。 或許可以再爭取看看,僅供參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21.117

06/05 22:20, , 1F
娘子,跟牛魔王出來看上帝~~
06/05 22:20, 1F

06/06 12:37, , 2F
這種有爭議的題目希望不要再跑出來= =
06/06 12:37, 2F
文章代碼(AID): #1Hhq8jtc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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