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102板信票據法一題

看板Finance作者 (keyman)時間11年前 (2013/06/04 21:38), 編輯推噓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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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ilovepet:我覺得這題很像前幾天有人po的台企銀一題 06/04 12:58 : → leslie7199:請教各位高手,票據72題對於票據債務的敘述,何者正確 06/04 13:39 : → leslie7199:保證人於匯票上為保證時,應與被保證人連帶負責,錯在? 06/04 13:41 : 推 lili71705:同樓上有一樣疑問 06/04 13:45 我不是高手,不過可以協助回答一下。 在法律上,所謂的連帶債務依照民法第272條規定,連帶債務係指數個債務人負同一 債務,依明示意思或法律之規定,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之債務類型。 所以連帶債務之成立必須要法律有規定,或是當事人間有約定,而票據法的保證 依照票據法第61條規定,並沒有規定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連帶債務或是連帶責任。 而票據的保證人,也不若民法需要跟債權人訂立保證契約,所以自然無當事人約定 的可能,或許有人會問,票據法有連帶責任的規定嗎?有的,票據法第96條第1項, 或是例如民法第185條侵權行為都有法律規定須連帶負責的規定。 而這題其實早年的法院座談討論過了,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不是連帶責任。 發文字號:(70)廳民一字第 0532 號 發文日號:民國 70 年 07 月 05 日 座談機關:花蓮地方法院 法律問題:匯票及本票之保證人,是否應與發票人負連帶責任 ? 討論意見:甲說:匯票及本票之保證人為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應依票據法第九十         六條之規定與發票人連帶負責。      乙說:依票據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票據保證人應由票據債務人以         外之人為之,又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同法第六十一條定         有明文。故保證人,並非同法第九十六條所指之票據債務人,應無         連帶責任可言,保證人與被保證人間僅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      結論:多數採乙說。 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以乙說為是。 以上供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21.239 ※ 編輯: keyman0208 來自: 140.112.121.239 (06/04 21:39)

06/04 21:59, , 1F
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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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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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4 22:10, , 3F
感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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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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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手出來看上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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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4 23:18, , 6F
112果然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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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01:12, , 7F
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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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09:06, , 8F
06/05 09:06, 8F
文章代碼(AID): #1HhUtjmp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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