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票據一題

看板Finance作者 (只能想念你)時間13年前 (2011/07/22 20:16), 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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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rejj (krejj)》之銘言: : 有關票據設質背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1設質背書應適用票據法之規定 : 2設質背書並無移轉票據權利之效力 : 3設質背書應記載設定質權目的之字樣於票據背面 : 4票據如已經發票人記載禁止轉讓者,不得再設定質權 : ans:1 : 設質背書是? : 整部票據法都沒提到~"~ 執票人以設定證券質權為目的所為的背書,稱為設質背書, 此種背書只能使被背書人取得質權人的地位一般轉讓背書效力不同。 具有流通性的票據才能設定質權,如票據已經發票人為禁止背書轉讓 的記載,則不得設定質權。票據法就票據設質背書並無規定, 於票據上背書時,如記載「設質文句」,依據票法第十二條之規定, 應不生票據法上之效力,僅有民法上設定權利質權之效力,亦即此種 背書僅能使被背書人取得質權,而不能移轉票據上權利。 票據設定質權方式如下: 1.如果票據為記名票據或空白背書票據,執票人可以直接將票據交付 給質權人,不必為設質背書。 2.如果票據是記名票據或記名背書票據,則應以背書的方式為之, 記載定設質權意思的字句後,由執票人簽名,並將票據交給質權人。 民法902條、908條 出處:三民書局 票據法 潘維大著 黃心怡修訂 : =================================================== : 匯票付款人承兌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匯票付款人不論是否承兌均負匯票之付款義務 : B匯票付款人僅於承兌之後成為承兌人始負票據法規定之義務 : C匯票付款人與匯票發票人間之關係稱為原因關係,若付款人不承兌則原因關係消滅 票據為無因證券 : D匯票付款人承兌前負背書人責任,承兌後負與本票發票人相同之責任 還沒翻到 XD : ANS:B : 有人可解釋一下嗎? : CD錯在哪 : D要改為承兌人嗎? : 其實這題我連題目都看不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77.16

07/23 01:52, , 1F
這是民法 票據法不會寫 但它們一樣考很爽 lol
07/23 01:52, 1F

07/23 10:55, , 2F
就不生票據法之效力
07/23 10:55, 2F
※ 編輯: renriver 來自: 118.168.94.176 (07/23 10:58)

07/25 09:49, , 3F
票據法121 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07/25 09:49,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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