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票據一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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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9(9推 0噓 11→)留言2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osine (口賽)時間11年前 (2014/07/09 10:2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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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簽發一張本票予乙,發票日及到期日皆為103年2月1日,A為擔當付款人,乙背書交付丙,丙背書交付丁,丁於103年2月3日向發票人甲請求支付票款遭拒,丁又於103年2月5日向擔當付款人A提示請求支付票款遭拒,於隔日做成拒絕證書向甲、乙二人追索,請問甲、乙對丁可否抗辯?. 答案:是甲不可抗辯乙可,可以請

推噓0(0推 0噓 3→)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renriver (只能想念你)時間14年前 (2011/07/22 20:1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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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票人以設定證券質權為目的所為的背書,稱為設質背書,. 此種背書只能使被背書人取得質權人的地位一般轉讓背書效力不同。. 具有流通性的票據才能設定質權,如票據已經發票人為禁止背書轉讓. 的記載,則不得設定質權。票據法就票據設質背書並無規定,. 於票據上背書時,如記載「設質文句」,依據票法第十二條之規定
(還有196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rejj (krejj)時間14年前 (2011/07/22 12:4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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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票據設質背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設質背書應適用票據法之規定. 2設質背書並無移轉票據權利之效力. 3設質背書應記載設定質權目的之字樣於票據背面. 4票據如已經發票人記載禁止轉讓者,不得再設定質權. ans:1. 設質背書是?. 整部票據法都沒提到~"~. =================
(還有254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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