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票據法2則問題求解

看板Finance作者 (貓仔)時間14年前 (2009/11/25 11:13), 編輯推噓4(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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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uythis (p仔)》之銘言: : 1.不遵守追索通知期限者:(84年台北銀) : A)仍得行使追索權 : B)不得行使追索權 : C)對於前手喪失追索權 : D)對於發票人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 答案是(A) 答案是a,(本來以為是D) 後來看票据法93條 不於第八十九條所定期限內為通知者,仍得行使追索權。但因其怠於通知發生損害時,應 ^^^^^^^^^^^^^^ 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匯票金額 : 問題是票據法104條說執票人不於本法所定期限內為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者, : 對於前手喪失追索權,答案不是C嗎?還是是我會錯意? : 2.A發行面額一百萬元之匯票給B,並以C為付款人,B將該票背書轉讓與D,D於C承兌後 : 塗銷A之簽名,請問以下敘述何者錯誤:(90高考法制) : A)就A而言,A應無須負票據責任 : B)就B而言,B應無須負票據責任 : C)就C而言,C應無須負票據責任 : D)就D而言,D仍享有票據權利 : 答案是D : 但是這題我有兩個疑問 : 第一,C已經承兌,意味C理應承擔起付款之責任,所以選項C不是錯了嗎? : 第二,背書之塗銷,被塗銷之背書人及其後之背書者免其責,但是A為發票人,發票人 : 交付匯票需於票上做背書嗎?若A沒有背書,而D塗銷之簽名,那責任到底要怎麼歸屬? : 請先進們不吝指教,謝謝 我覺答案是C,因為法條上有 37條 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 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 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 38條 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其被塗銷之背書人及其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 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者,均免其責任。 所以D(執票人)還是可以向C(承兌人),要求票据之付款 超想問你看是那一本,之前在書店翻一本 ,不知名出版社出版,答案都錯誤連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1.169.196.123 ※ 編輯: cat99 來自: 221.169.196.123 (11/25 11:23) ※ 編輯: cat99 來自: 221.169.196.123 (11/25 12:20)

11/25 13:22, , 1F
我也覺得第二題的答案應該是C。請問你看的是哪一家的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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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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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光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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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不是金研院舉辦的考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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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高考法制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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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志光的答案,所以看來是依照考選部的為準,只是這題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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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疑問的地方在於:A是發票人,他的簽名被塗銷這張票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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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要怎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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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志光,但三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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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做成時,A有簽名,票據以完成記載,縱使日後被塗消A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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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仍不會影響到票據的效力,影響的只是A之後的背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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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發票人A被塗消之後,表示本章票據沒有第二債務人了,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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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下有承兌的第一債務人承兌人C,C仍須負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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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是C耶 因為執票人不會因塗銷而喪失權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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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B3A2_Wl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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