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規範師生戀 不等於棒打鴛鴦

看板Feminism作者 (鼯鼠五技而窮唯有可愛無)時間12年前 (2012/06/07 00:18), 編輯推噓0(004)
留言4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2/50 (看更多)
※ 引述《reke (當不成孩子王)》之銘言: : : → reke:@gakuto 你覺得你邏輯清楚 可至少有兩個旁人覺得不清楚了 06/06 19:52 : : → reke:當然這不是數人頭的問題 可只一句「我覺得」的說服力不是很夠 06/06 19:53 : : → reke:至於你哪裡邏輯不清 我覺得光軍人這方面你只丟出一個"軍法" 06/06 19:54 : : → reke:當理由就是嚴重的倒果為因了 也無法體現軍與教間的根本差異 06/06 19:54 : : → reke:@sanzome 誠如你所說 教育部時常瘋狂 所以至少我也信了 XD 06/06 19:55 : : → sanzome:嘆) 我想大概就討論到這樣吧XD 06/06 20:34 : : 推 gakuto:那不算邏輯不清楚吧 那只是沒解釋 06/06 20:39 : : → gakuto:還是我誤會邏輯不清楚的意思 06/06 20:39 : : → gakuto:如果沒說明仔細 叫做不清楚 我接受 06/06 20:39 : : → gakuto:但我說我邏輯OK是說 至少邏輯的"錯誤"不會太多 06/06 20:40 : 我補充一下為什麼是邏輯不清,而不是解釋不清。 : 1.sanzome 舉出軍人跟一般老百姓的不同,這一點突顯的問題是 : 「若你同意軍人要受軍法限制部分戀愛的自由,那麼管制戀愛的制度在某些情況下是可 : 以被接受為依對象不同而有不同的規則的。」 : 而你的過往言論都在強調師生戀不應依身分關係而被差別對待,但從軍法的例子來看, : 除非你反對軍法,否則你得承認「依身分關係而被差別對待」是合理的。 ^^^^^^^^^^^^^^^^^^^^^^^^^^^^^^^^^^^^^^^^^^^^^^^^^^^^^^^^^^^^^^^^^^^ 我第一篇陳述 沒有說我反對或贊成軍法 因此我也沒有表態說 要認為依身份關係而被差別對待 是合理還是不合理 對 你可以說我迴避問題 或說不清楚 或說我的回答沒有直指問題的核心 但為什麼這樣是叫做邏輯錯誤 而不是解釋力不足? 我覺得你硬要以為我已經有表態立場 才是很奇怪@@ : 2.所以若一個清楚的邏輯,你必須反駁這個舉例的路線有二: : a.你認為任何戀愛都不應依身分關係而被差別對待,軍法的規定有問題。 : b.你認為戀愛可以依身分關係而被差別對待,但師生戀不在這種關係內。 就像我上一篇回的啊 我只是指出一個我覺得他的例子 或許不適用於 你們的討論迷思點在於 覺得一開始討論一個舉例 就要表態立場 但我只是還沒表態立場 然後你說我反駁一定要先表態立場 請問 反駁一個例子是否適用 一定必然要表態立場的邏輯在哪??這根本兩回事啊 : 3.因為你承認了軍人應該被管制,所以採了b.路線, 我第一篇根本沒表態立場說 軍人應該被管制!! 後來也沒有啊 : 所以一個邏輯清楚但解釋太節省的情況下,也應該是以最簡單的文字答出軍/教的不同 : 例如「教師跟軍人不一樣,所以不能類比」。 : 若是這一句,很顯然會被質問教師與軍人哪裡不一樣,這是此句未曾說明清楚的, : 但至少他是針對問題的核心而發的。 : 結果你的解釋方向卻是「軍人跟一般人不一樣」, : 這完全無法消解「戀愛可以依身分關係而被差別對待,所以師生戀能被管制」的論點。 : 你事後是有再回補,但是已經不是在追加詮釋軍人與一般人不一樣的差異, : 而是跳到「軍人跟教師不一樣」去,這已經不是補充解釋,而是論點修正了 我前一篇有回了 我第一篇根本就沒表態立場 所以關於你用我已經表態立場的論點 說我邏輯有誤 那是你們過度解讀啊 : (而且,就算你已跳到後者,偶爾又會說回前者,簡單說你分不清兩者的差別) : (糟了以上跟女性主義太不相關) : 總之我也會覺得你邏輯很亂,把很多東西摻在一起做撒尿牛丸, : 主要也是你的說明過程中不斷出現很多這種狀況, : 初次論點方向完全不對,然後被攻擊破綻後,解釋雖然看似有補足, : 但其實已經偷偷換到了根本的概念。 沒有!如果我有明確的一句話 宣稱某立場 我就沒有變動立場了 你們講的我有變動立場的說法 都是你們自己以為我宣稱某某立場! : 當然你可能還是會覺得你的思想是以一貫之的,那只能說你的語言邏輯很亂。 嗯 可能語言很亂!! 這可能是因為 我是一段一段回該網友的文章 每一段時間不一樣 而且我的回文被切割好幾段落吧 造成語意滿亂的囧 但就像我前一篇回的 我是先提出我認為他的例子不適用的原因 OK 那你或他覺得我用軍法的例子駁斥很不好 那也只代表我駁斥他的例子失敗 但我可以進一步再用其他理由去駁斥 但重點來了 "駁斥一個例子 不必然表示我一定需要去選擇我的立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11.125

06/07 00:18, , 1F
其實這篇跟我上一篇 講得東西都一樣!
06/07 00:18, 1F

06/07 00:25, , 2F
請問駁斥比喻的例子為啥一定要表態立場???
06/07 00:25, 2F

06/07 00:27, , 3F
況且一個群體跟另一個群體的比喻適不適用
06/07 00:27, 3F

06/07 00:27, , 4F
適用度本來就是連續性的 不是完全適用或完全不適用吧
06/07 00:27, 4F
文章代碼(AID): #1FpuBOAZ (Feminism)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42 之 50 篇):
文章代碼(AID): #1FpuBOAZ (Femin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