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規範師生戀 不等於棒打鴛鴦

看板Feminism作者 (鼯鼠五技而窮唯有可愛無)時間12年前 (2012/06/06 23:13), 編輯推噓0(003)
留言3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0/50 (看更多)
關於前面討論的軍人的例子: : : 不知道各位知不知道,台灣的高階軍官是禁止與中國人談戀愛的, : : 請問大家覺得這件事情是: : : A) 怎麼可以這樣!戀愛是自由美好的啊! : : B) 你怎麼可以預設軍官就會外洩資訊或是該中國人就是間諜呢? : : C) 當然要這樣!萬一軍事機密外洩怎麼辦? : : 我想各位戀愛就應該自由奔放美好派的人 : : 應該都會複選AB吧。 ---------------------------------------------------------------------------- 我前前篇針對你的軍人例子我只有回這些: : 軍人的情況套用在一般人身上難以適用 : 就像用軍法套用在老百姓身上沒人受得了 : 況且軍人為了保家衛國 殺人都可以了 : 甚至殺很多人還會被稱為英雄 -------------------------------------------------------------------------- 你的過度解讀: : → sanzome:因為一開始你看起來是支持軍人應該要被限制的,現在又轉彎 06/06 18:43 : → sanzome:這讓我有點疑惑了。 06/06 18:43 : → sanzome:所以我想知道為什麼你會在軍人這件事情上轉彎說其實不應該 06/06 18:43 : → sanzome:被限制。因為一開始你感覺上是認為軍人是應該被限制但老師 06/06 18:43 我根本沒有表態 說我贊不贊成軍人應該被限制 我只是單純說你的例子難以適用(即使難以適用的理由你覺得不好) 但你卻過度解讀 認為我支持軍人應該被限制 ------------------------------------------------------------------ 關於招標要避嫌的例子: (前文恕刪) : : 但是沒辦法,這就是避嫌跟迴避利益。 : 1.公司招標為公領域的事情,師生戀只要私下邀約、交往 不影響公領域工作範圍 : 那就跟你的舉例不相符合 : 2.你的例子順序和師生戀順序不同 : 你的例子是親兄弟關係在先,招標事件在後 : 師生戀是師生關係在先(對比於招標), : 然後互相喜歡(因為單向喜歡就強迫我當然反對 所以不討論) : 最後才師生戀 : 若照你原本的例子 : 應該改成 招標程序已完成 然後在進行工程的過程中 : 招標者和得標者 互相喜歡 : 最後兩人戀愛 : 這樣比較符合師生戀的情況 : 若是這樣的情況 我認為兩人戀愛並無不妥 : 就算之後有什麼利益輸送 也是有做的才有罪 : 錯的是利益輸送不是戀愛 : 所以要反對的是利益輸送 不是師生戀 我那篇針對避嫌這個例子的回應就以上這些 ------------------------------------------------------ : 你也不能預設招標的廠商就一定會貪汙徇私, : 這些親友廠商也可能是「無辜的」啊? : 為什麼只因為他們的關係發生在招標「之前」,他們就應該被預設「有罪」呢? : 那這樣就我剛剛的例子來說,AB談戀愛之後,A雇用B作為助理, : 這豈不是也有罪? : 照您的說法,你又有何證據證明這些即使先有關係的廠商是必然會貪污徇私的呢? 簡單說 我並沒有預設招標廠商一定會貪污徇私(那是你說的) 也沒有預設他們可以愈設有罪(這也是你說的) 我也沒說我贊不贊成招標避嫌制度 甚至在一開始那篇 "我根本沒有針對避嫌制度發表意見" 我只是說你的例子不太符合師生戀情況 然後把他修正為較符合的順序 以及把親人改成戀人 然後對於修正後的例子我是有論述的 我那一篇連對避嫌制度的立場都還沒表態呢! ---------------------------------------------------------------------- 根據上面爬文整理 顯然你是過度解讀我的想法了 也造成你誤解我想表達的論點和立場 簡單來說吧 我討論問題的邏輯順序是: 先討論該例子適用度夠不夠 若適用度夠 再套用它來討論主題 然後討論主題時才會針對 例子的內容 做立場論述 與進一步的討論 我覺得這個討論的邏輯很正確 也許你不習慣 但我的想法是 因為如果妳例子都不適用了 那我根本沒必要對你例子內容做立場表態 並深入論述 所以我是先提出我認為你例子哪裡不好或不適用 或/和提出更好的例子看對方接不接受 無論後來例子是否修正 或換一個例子 至少要先討論到雙方對例子適用度有共識後 之後再以這個例子 闡述我的立場 並深入論述 否則你丟一個例子我就要表達例子內容的態度 或是深入論述 那後來如果又推翻這個例子說不適用 或修改它 那之前的深入討論就做白工了 很沒效率及浪費時間 總之根據以上說明 我可以接受你說 我用軍法駁斥你軍人例子的方式不佳 但我拒絕接受你對我 對於軍人限制以及招標避嫌例子 態度 的過度解讀 而如果你說我邏輯有錯 或立場飄忽不定 那目前我也是不能接受的(除非你有更強力的論述推翻我的邏輯) 至於你的部份 我覺得過度解讀可以算是邏輯錯誤的一種 且造成討論對象被誤解。 -- ※ 編輯: gakuto 來自: 118.160.111.125 (06/06 23:29)

06/06 23:37, , 1F
其實我發現我先駁斥例子是用度的方式 反而讓討論效率更差
06/06 23:37, 1F

06/06 23:37, , 2F
這可能跟討論的兩個人的討論習觀和風格契合度有關
06/06 23:37, 2F

06/06 23:38, , 3F
這次的討論過程也會讓我做個參考
06/06 23:38, 3F
文章代碼(AID): #1FptEPVv (Feminism)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FptEPVv (Femin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