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不愛女兒愛兒子 離婚兩個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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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A.asp?no=1B0000001&K1=離婚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好玩的是
根據第七項
那假如得了香港腳十幾年都沒好
算是不治之惡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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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重婚罪已經不可能了
因為婚姻的效力在於去戶政事務所的登記
而不在於宴客與否
法院辦理的完全沒法力效力的就是公証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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