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外象的平等/實質的平等
※ 引述《fotofolio (書店)》之銘言:
: 我不懂修法先還是改變社會風俗先有什麼好討論的?
: 在現在立法委員民選的前提之下
: 法律能通過必然是符合社會風俗
: (除了陽光法案這種牽涉立法委員利益)
: 因此任何運動要廢除或是新立一個法律
: 必定要伴隨說服社會大眾的觀念這個過程
: 所謂上空除罪化這個「主張」
: 當然就不只是單純要求立法院廢除幾條法律
: 難倒立法委員不用顧及她他的選民?
: 還是說立法委員每個都是女權主義者能不顧民意?
: 而這整個「除罪化」的過程
: 自然就是一個改變社會風俗的努力
: 並以立法成功與否作為風俗是否改變成功的指標
: 前面那些爭論在我看來都是空談而已
: 更別說核四這種政治角力的東西
: 哪裡能跟風俗扯得上關係X
講得非常好。
所以呢?我自始自終一直就是在討論社會風俗不是嗎?
這個議題不是爭平等,男人有女人也要有;
也不是爭自由,天賦人權不礙人就自動合法。
這玩意得從兩個面相探討:
1.社會風氣對於衣著的禮俗,有沒有可能女性上空被視為
符合公共禮節的行為?怎麼樣去說服大眾,這不是失禮?
2.法益的不等同。
女性被襲胸,法律通常會嚴懲;男性被襲胸,大概告都告不成,
這是猥褻罪裡,同樣是胸部,但因為性別不同所造成的法益不同。
這樣的不等同可不可以接受?
假設接受這樣的不平等,
那麼公然猥褻罪裡,法益的不等同,就不能用『不平等』來反對,
畢竟不平等已經被接受了。
必須一項一項去說明,上空如何與原來的法益無損,而非以『平等
當理由。』 當然原作者也有提一些這方面的討論,只是這些理由被
化約到『平等』的大旗下,反而失去了力量。
我得承認,我一開始只是覺得那個暴露狂比喻很有趣,會有矛盾好玩的地方。
看資料到現在,似乎法律的脈絡是這樣的:
1.公然猥褻是罪。
2. 猥褻是啥呢?
刑法 §224的立法理由:「猥褻者除姦淫之外,凡有關人類生殖情慾之
行為,違背善良風俗者皆是。」
^^^^^^^^^^^^^^^^^
許玉秀教授將猥褻直接定義成「性交以外,一切足以引起或滿足性慾而使
人厭惡或恐懼的行為。」
高等法院駁回台非字第一六八號判決 理由是:『不足以引起他人性慾』
所以這問題的根源就是:『他人觀感(也就是風俗)』『引起性慾』
既然是妨礙風化罪,當然不可能跟風俗脫鉤。
所以在法理上,得想辦法把公然上空跟引起性慾脫鉤,
才能正當化上空的行為。
3.問題是這樣會有個矛盾:
如果活生生的胸部都不會引起性慾了,那出版品當然也可以援引這個理由。
所有對於廣告與書籍的色情管制法規都會出現矛盾。
而實務上『公眾場合上空合法』與『隔離兒童』是很難同時達成的,
所以連兒童色情那一塊都會出現矛盾。
所以只好這麼說吧:
乳房是女人的原罪,當乳房還被拿來當社交和求偶工具的時候,
社會就會約束裸露這個工具的自由。
有一天乳房跟性慾無關了,大概就是我說的『社會風俗轉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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