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外象的平等/實質的平等

看板Feminism作者 (aloba)時間17年前 (2007/07/18 02:30), 編輯推噓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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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otofolio (書店)》之銘言: : 我不懂修法先還是改變社會風俗先有什麼好討論的? : 在現在立法委員民選的前提之下 : 法律能通過必然是符合社會風俗 : (除了陽光法案這種牽涉立法委員利益) : 因此任何運動要廢除或是新立一個法律 : 必定要伴隨說服社會大眾的觀念這個過程 : 所謂上空除罪化這個「主張」 : 當然就不只是單純要求立法院廢除幾條法律 : 難倒立法委員不用顧及她他的選民? : 還是說立法委員每個都是女權主義者能不顧民意? : 而這整個「除罪化」的過程 : 自然就是一個改變社會風俗的努力 : 並以立法成功與否作為風俗是否改變成功的指標 : 前面那些爭論在我看來都是空談而已 : 更別說核四這種政治角力的東西 : 哪裡能跟風俗扯得上關係X 講得非常好。 所以呢?我自始自終一直就是在討論社會風俗不是嗎? 這個議題不是爭平等,男人有女人也要有; 也不是爭自由,天賦人權不礙人就自動合法。 這玩意得從兩個面相探討: 1.社會風氣對於衣著的禮俗,有沒有可能女性上空被視為 符合公共禮節的行為?怎麼樣去說服大眾,這不是失禮? 2.法益的不等同。 女性被襲胸,法律通常會嚴懲;男性被襲胸,大概告都告不成, 這是猥褻罪裡,同樣是胸部,但因為性別不同所造成的法益不同。 這樣的不等同可不可以接受? 假設接受這樣的不平等, 那麼公然猥褻罪裡,法益的不等同,就不能用『不平等』來反對, 畢竟不平等已經被接受了。 必須一項一項去說明,上空如何與原來的法益無損,而非以『平等 當理由。』 當然原作者也有提一些這方面的討論,只是這些理由被 化約到『平等』的大旗下,反而失去了力量。 我得承認,我一開始只是覺得那個暴露狂比喻很有趣,會有矛盾好玩的地方。 看資料到現在,似乎法律的脈絡是這樣的: 1.公然猥褻是罪。 2. 猥褻是啥呢? 刑法 §224的立法理由:「猥褻者除姦淫之外,凡有關人類生殖情慾之 行為,違背善良風俗者皆是。」 ^^^^^^^^^^^^^^^^^ 許玉秀教授將猥褻直接定義成「性交以外,一切足以引起或滿足性慾而使 人厭惡或恐懼的行為。」 高等法院駁回台非字第一六八號判決 理由是:『不足以引起他人性慾』 所以這問題的根源就是:『他人觀感(也就是風俗)』『引起性慾』 既然是妨礙風化罪,當然不可能跟風俗脫鉤。 所以在法理上,得想辦法把公然上空跟引起性慾脫鉤, 才能正當化上空的行為。 3.問題是這樣會有個矛盾: 如果活生生的胸部都不會引起性慾了,那出版品當然也可以援引這個理由。 所有對於廣告與書籍的色情管制法規都會出現矛盾。 而實務上『公眾場合上空合法』與『隔離兒童』是很難同時達成的, 所以連兒童色情那一塊都會出現矛盾。 所以只好這麼說吧: 乳房是女人的原罪,當乳房還被拿來當社交和求偶工具的時候, 社會就會約束裸露這個工具的自由。 有一天乳房跟性慾無關了,大概就是我說的『社會風俗轉變』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4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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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一直不懂為什麼引起性慾是一個應該被規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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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不是很多引起性慾的東西都沒被規範嗎??(或是說,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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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就是不引起性慾的??) 我知道事實上很多沒規範到不代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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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被規範,不過引起性慾或是由女人乳房引起的性慾應該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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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到底要怎麼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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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這點我覺得很奇怪的是,當我們規範女人的上空而沒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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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的上空的時候,我們好像就假定了男人的乳房或是說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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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會引起性慾的。但是這符合事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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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東西就是可以這樣簡單丟到"社會風俗"裡面去??社會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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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的性別邏輯是女性主義一直在批判的東西,當男人的胸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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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會引起性慾但是沒被規範而女性的胸部有,這不就是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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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為法律要顧到平等阿....(還是說其實可以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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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 (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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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說這時候就要搬出比例論來,因為男人的胸部會引起比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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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胸部少的性慾這樣...(還是會被男人胸部引起性慾的人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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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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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04:22, , 17F
E兄您要不要專文討論阿,這樣回很難討論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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