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外象的平等/實質的平等

看板Feminism作者 (aloba)時間17年前 (2007/07/18 02:0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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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ominalism (コロッケを食べたい)》之銘言: : ※ 引述《aloba (aloba)》之銘言: : : 家暴是目前社會讚揚的風俗嗎?不是吧? : 社會風俗不只有讚揚跟反對, : 同時也有習慣。 : 而男性對女性的家庭暴力不可否認確實是台灣文化的習慣, : 而這個習慣到今日固然有顯著改變, : 但對許多人而言仍舊是如此。 : 所以,說家暴法是以修法導正風俗何過之有? 簡單的回答: 如果家暴仍然是大多數人『接受與習慣』的行為, 那麼家暴法就很難在立法院通過,即便通過,將大眾 『接受及習慣』的行為加以入罪,其反彈一定會很大。 然而家暴法立法時,有遭受延宕杯葛嗎?實行後有爭議反彈嗎? 事實上: 家暴法還是我國第一部民間團體起草的法案呢! 這個法案八十六年十月草案才進立法院,隔年五月就三讀完成, 半年多就三讀通過。 三讀是怎麼通過的呢?『無異議通過』! 從立法緣起,立法速度,立法過程到立法結果,都說明 家暴法可說是在高度社會共識下,典型由下而上,風俗轉變引導修法的例子。 完全不是啥修法導正風俗。這樣回答清楚吧? : : 1976年呂秀蓮等人籌組的拓荒者出版社,倡導女性主義,反家暴。 : : 1998年家暴法制訂。 : : 是社會風氣先轉變,還是制度先轉變? : 所以你很喜歡把一群知識份子跟當時的從政人員的意見, : 直接當成「社會風俗」的指標? : 這是合理的指標嗎? 不,我只是指出,法律出線的22年前就有前輩在倡導家暴觀念, 這些人成功改變社會風俗並凝聚高度共識,才有家暴法的出現。 我很贊同這樣的作法,而非以法律去改變風俗。 裹小腳,日據時代花了最少十五年尋求共識才立法, 家暴法最少二十年。 跳過『尋求社會共識』而欲以『修法導正社會風氣』,猶如削足適履, 向來只有法律配合社會風氣,哪裡有為了穿鞋去削腳的道理? : : N兄倡導的是:『以修法改變社會風俗』。 : : 誰說『每個人都同意了才能修法?』 : : N兄沒有,我也沒有,那....是您嗎? : : 先有法律不代表就『以法律引導社會風俗』是對的。 : : 好話一句:『即然不為應然』。 : 有人說「以法律引導社會風俗」是對的嗎? : 我說的是「以法律引導社會風俗」是可能的。 我認為這件事是不對的。 如果妳自己都不肯定他是對的,可能性有意義嗎? 即然不為應然,何況僅是『可能』? 連正當性都還沒有,就談變革的可能性幹嘛? 後面一大段就不回應啦,論點不變。 : 怎麼不可以? : 「上樑不正而下樑歪」, : 「上行下效」, : 「風行草掩」, 唉,幫幫忙咩, 這裡哪一句話提到修法啦? 您舉例真的謹慎一點,不然都變成歷史版囉: 上樑不正下樑歪,源出金瓶梅26回: 『守孤靈偷嫖麗春院 宴狎客戲笑失御禮』 講的是偷漢子搞女人的故事。 上行下效源出於 春秋元命苞,弦章勸齊景公查納真言。 語本論語.顏淵:「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 比喻在上位者 以德化民,跟法律有啥關係? 上位者本來就可以用自身的作為引導社會風氣,古今皆然, 但可沒說可以不管社會觀感修法亂搞。 真要引,唐朝皇帝就在喊:『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啦, 古今的皇帝面對社會輿論都還戰戰兢兢的,我看不出民主社會, 還有誰能把自己的想法,凌駕於社會共識之上,變成法例呢。 : 這些都是歪理? : 暴君制訂惡法使當權者可以魚肉鄉民, : 使弱肉強食成為當世之道, : 難道不會影響民風? : 還是只有「善良」風俗才是風俗,歪風都不是? 都是,但能夠決定善良不善良的,只有社會本身不是嗎? 還是您能覺得什麼是善良,什麼不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47.168 ※ 編輯: aloba 來自: 61.229.147.168 (07/18 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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