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外象的平等/實質的平等
※ 引述《reke (當不成孩子王)》之銘言:
: ※ 引述《aloba (aloba)》之銘言:
: : 那暴君制訂法律,可不可以說成引導社會風俗?
: : 誰有資格『引導社會』?
: : 還是一句老話,社會風俗可以討論,但不是『用修法來引導』。
: 對了,「修法可引導社會風氣」可不是說「每一條法都可引導社會風氣」
: 也不是「每條法都是為了引導社會風氣」
: 更不是說「每條法引導的社會風氣都是對的」 :Q
: 那,現今有條訴求是引導社會風氣的法,到底是有什麼不可?
我不認為有誰,可以在形成社會共識之前,來引導社會,
說白一點,立法院在這個議題上,形成社會共識的平台。
『人人通過才能修法』
『形成社會共識才能修法』
『修法引導社會風俗』
這三個主張有啥不同呢?
人人贊同才能修法:
每個人都反對家暴,才能修家暴法。
形成社會共識才能修法:
去連署阿,去辦聽證會阿,修改法律的遊戲規則就在那裡,
喊的夠大聲,足夠多人支持,自然可以改變法律。
目前的遊戲規則就是這樣玩的,誰能過法定程序,誰的主張
就被視為社會共識,不是嗎?
修法引導社會風俗:
光緒行議會制,清太宗廢小腳,政府用行政命令廢核四等;
少數菁英跳過尋求社會共識的階段,直接修改法條並要求
人民遵從,這種過程通常不會有好下場。
這是三種形成決策的機制,分別應該夠大吧。
我會說,請努力改變社會大眾的觀感,努力發聲,改變大家的看法。
但『以修法引導風俗』,是一個謬誤;
可以想辦法讓社會接受,『用改變風俗促成修法』,
家暴法不是這樣嗎?最少社會已經接受家暴觀念阿?
在立法院比舉手也比贏啦,這不就是『社會接受』?
我從來沒說要每個人都贊成才行,您也同意吧?
反過來看我舉的例子,光緒也好,清太宗也好,您就可以發現:
社會接受前就修法,並不是一個好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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