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外象的平等/實質的平等

看板Feminism作者 (aloba)時間17年前 (2007/07/18 01:02),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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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ke (當不成孩子王)》之銘言: : ※ 引述《aloba (aloba)》之銘言: : : 那暴君制訂法律,可不可以說成引導社會風俗? : : 誰有資格『引導社會』? : : 還是一句老話,社會風俗可以討論,但不是『用修法來引導』。 : 對了,「修法可引導社會風氣」可不是說「每一條法都可引導社會風氣」 : 也不是「每條法都是為了引導社會風氣」 : 更不是說「每條法引導的社會風氣都是對的」 :Q : 那,現今有條訴求是引導社會風氣的法,到底是有什麼不可? 我不認為有誰,可以在形成社會共識之前,來引導社會, 說白一點,立法院在這個議題上,形成社會共識的平台。 『人人通過才能修法』 『形成社會共識才能修法』 『修法引導社會風俗』 這三個主張有啥不同呢? 人人贊同才能修法: 每個人都反對家暴,才能修家暴法。 形成社會共識才能修法: 去連署阿,去辦聽證會阿,修改法律的遊戲規則就在那裡, 喊的夠大聲,足夠多人支持,自然可以改變法律。 目前的遊戲規則就是這樣玩的,誰能過法定程序,誰的主張 就被視為社會共識,不是嗎? 修法引導社會風俗: 光緒行議會制,清太宗廢小腳,政府用行政命令廢核四等; 少數菁英跳過尋求社會共識的階段,直接修改法條並要求 人民遵從,這種過程通常不會有好下場。 這是三種形成決策的機制,分別應該夠大吧。 我會說,請努力改變社會大眾的觀感,努力發聲,改變大家的看法。 但『以修法引導風俗』,是一個謬誤; 可以想辦法讓社會接受,『用改變風俗促成修法』, 家暴法不是這樣嗎?最少社會已經接受家暴觀念阿? 在立法院比舉手也比贏啦,這不就是『社會接受』? 我從來沒說要每個人都贊成才行,您也同意吧? 反過來看我舉的例子,光緒也好,清太宗也好,您就可以發現: 社會接受前就修法,並不是一個好手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47.168

07/18 03:16, , 1F
所以你的社會共識的意思就是立委的共識 @@
07/18 03:16, 1F

07/18 04:23, , 2F
不滿意,但很可能是這樣,假設這個立委有民意與法律基礎
07/18 04:23, 2F

07/18 04:24, , 3F
現在的社會的確把那群人的意見當『社會共識』(攤手...)
07/18 04:24, 3F

07/22 17:07, , 4F
這個主張太虛了吧。
07/22 17:07,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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