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性別研究要批判的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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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累,我想我快把我這輩子所想過的事情全部寫出來了。
我並不認為所有決定都是決定於認知上的理由,或者說,我認為行為並不
是單只決定於認知上的理由。但「決定」的關係必須存在,否則行為就不
會發生。
不過我不太清楚你在這裡所謂的「情義相挺」,具體的例子可能是什麼?
但如果說「倫理學」成立的條件是「無目的性」,這點我是反對的(所以
其實我是頗為反對康德的自為目的性的本務論倫理學)。
「情義相挺」其實也是透過認知條件而完成的「理性(智)選擇」。一般
的說法經常把情緒或感情視為是「非理性」或「反理性」的,這點我堅決
反對。「理性」事實上就只是指涉到一個從前提得到結論的恰當方法或規
則,既然如此,感情或感性上的條件沒有理由不能做為理性思考的前提,
我可以說「我在情感上相信某人是無罪的,即使我沒有事實的證據能夠證
明那個人確實無罪」,但這並不是一個「不理性的信念」,因為之所以會
對嫌疑人有著「他無罪的信任感」,也是根據某些事實或理由而得到的結
論或信念。
宗教不是非理性的,因為信仰宗教的人通常有特殊的宗教體驗,這種體驗
或許可以用別種方式來理解,但如果對信仰者而言,其它理解方式如果沒
有比宗教理解更有說服力的話,選擇相信(姑且稱之為)科學解釋,自然
不會比選擇相信宗教解釋更理性(智)。
談到這裡,感覺好像我自己又走回了相對主義的路線,其實不然,我這裡
只是換了一種方式來提出,我的認知能力並非完全充份的,因此無法在所
有情況之下都做出根據正確的前提而得到的正確結論,甚至即使我認知到
了足夠的正確前提,我也不一定能夠以正確的推論來獲得正確的結論,因
此我只是把這些信念的真,做了開放態度的描述,而不是在宣稱一種相對
主義。
補充:然後我居然就忘了談到非認知條件下的決定,在所謂非認知條件下
的決定,可以參考妖西在談暴力與基因之間的關係時,所提及的「即興暴
力」這個概念,也就是說,在認知條件之外,仍然有一些條件是非認知的
狀態,例如生理狀態,例如基因,或者例如,更外顯一點的,飢餓,甚至
是呼吸、心跳、出汗等等姑且稱之為「行為」的舉動,都是透過非認知條
件來決定的。
然而排除這些機械式的動作之外,其實覓食也應該能算是部分決定於非認
知條件下的行為,這個部分的非認知條件就是「總是想要解決肚子餓」的
一個非認知的信念或欲望,這個信念或欲望常常是在認知以外的,我們的
思維過程幾乎總是從「肚子餓」這個信念,就直接轉跳至「要吃什麼?」
的這個「解決肚子餓」的問題上面,然而要聯結這兩個思緒的轉跳,就必
須要有一個「我要解決肚子餓這件事」的信念或欲望,即使它是處在非認
知的狀態下,因此,我說「覓食」也算是「部分」決定於非認知條件的理
性(智)選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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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其實應該不是一個大問題才對,即使是規範性的真理,也必須透過
描述來表達。例如,邏輯定律的矛盾律,即是透過「一物不可能同時是A
同時是非A」,這就是一個對規範性真理的描述。
當然,如果這裡的區別指的是規範性定律和描述性定律的區別,原文應該
是 prescriptive law 和 descriptive law,那麼,我在這裡談的就只是
一種 descriptiv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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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saacStein 來自: 61.228.242.238 (01/12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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