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兵] 抓到後更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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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kzzoz80 :嗯 當過兵就是不同.... 12/11 00:59
: → ChrisAJ :哈哈 哎 ... 1.我說的是劇情 不是live文 12/11 00:59
: → ChrisAJ :2.我不是念法律 查了一下 竊盜是未經同意而拿別人所 12/11 01:03
: → ChrisAJ :持有物品 侵占是未經同意,將他人交由自己保管的物品 12/11 01:04
: → ChrisAJ :占為己有...按劇情,應該蠻清楚的~ 12/11 01:04
不好意思
剛剛有篇寫的不清不楚 所以我自刪了
第一,法律上是罪刑法定主義
請看刑法第一條
法條不是像閣下這樣解釋的..
若是你為檢察官 用竊盜起訴
只會讓蕭德基無罪而已...到時候大家只會罵更大.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
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蕭將2萬元收為自用、明知並非自有之財物,將其收下並交付邱做為買賣款項
明顯是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竊"
要違背他人意願或未得動產所有人之同意
蕭在拿到這兩萬塊時,明顯未取得吳之同意
但重點來了
"取"
取就要破壞吳之持有狀態,並建立其支配管理之行為
當吳將錢財放錯地方的時候,明顯其支配管理已是鬆弛狀態
所以當蕭是在自己的帽子裡發現這兩萬塊時,
他便是其支配者
也就是蕭雖有不法意圖之所有 也違背吳的同意
但是蕭並未做了 "取" 這個動作
所以不應以竊盜罪起訴
簡單來說
若是蕭是在吳勇的帽子裡面發現的,看到之後,把他拿來自己口袋放
這才叫竊盜罪
而你提到的侵占罪,在法條上你說的沒錯,但這次你反而是沒把法條的意義解釋出來
335-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這不用解釋了吧?
"自己持有他人之物"
所謂持有他人之物,講的
"他人之" 是所有權
"自己持有" 則是支配管領權
當時吳勇將錢放在蕭的帽子中 明顯已經暫時失去支配管理權
也就是將支配管理權讓蕭發現後取得了
簡單來說
有人東西忘在車站 你撿到 不還 那叫侵占
有人東西放在站車 你去偷 那叫竊盜
兩罪罰的差不多 但是起訴罪條不同 有罪無罪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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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長學長!那邊有飆車族 學長學長!那邊剛好像有女生 學長學長~那邊有人紅燈右轉
砍人 被壓上車 文字GoodWhisky ψQSW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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