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娘家] 又是法律問題
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第十一條
懷孕婦女無前條各款所定事由,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
健康或家庭生活者,醫療機構得依其自願,實施人工流產。
醫療機構依前項規定實施人工流產,應先提供諮詢,並於三日後
經懷孕婦女簽具同意書,始得為之。
依第一項規定接受人工流產,有配偶者,應於簽具同意書前告知其配偶。
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或因告知配偶顯有危害懷孕婦女安全之虞者,
無須告知。
第二項同意書格式及諮詢之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所以並沒有說要配偶同意,只需告知吧!
: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
: 神健康者。
: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
: 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
: 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 。
: 這樣看來安琪是可以自行墮胎的,因為她的配偶建弘精神錯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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