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非常急 不好意思

看板FJU-Laws94作者 (路人c)時間18年前 (2005/10/27 22:13), 編輯推噓16(19342)
留言64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5 (看更多)
※ 引述《MartineV (..)》之銘言: : 請問一下 關於遺體取精生子 在法律上是.....? : 你們可以給我關於這方面的資訊嗎 我要辯論 orz : 麻煩了 謝謝.. : 如果不行的話 版主請刪吧 sorry : 非常無助.. :( 關於這個問題~我是隨便講講的喔...聽聽就算 取精生子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 因為會有很多的問題產生 問題一‧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也就是說人死了之後,權利能力就消滅了, 那取精生子之後呢,兒子是誰的? 婚生推定嗎?不行~因為受胎前就沒老爸(參閱民法 1063 條) 那認領呢?老爸都死了~可能要牽蒙才認的到(參閱民法1065條) 那也就是非婚生子女囉~~一出生就沒老爸的孩子。 問題二‧遺產的繼承問題~ 依民法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也就是說~老公翹頭的時後,就開始分遺產了, 這個時後,沒有兒子耶~~因為還沒受胎呀~那那 不就分不到了? 再依民法1166條~特留分的概念來看,這時後 慘了~~他爹掛的時後,他還沒變成胎兒,那也不能主張 特留分~~於事~~最後~~他明明就是他老爸的兒子 可是他老爸的蔽蔭到不了他身上。 所以這會產生一些問題~~就是法律設計上原有體系會因為死人的兒子 而產生一些體系上基本原則的衝突~所以並不是說取精生子會違反善良風俗 只是~~不恰當~~所以行政院才會搖來搖去~~ 以上是愚人的~一點點~微薄的理解~~不知道在那看到的~~我也忘了 沒去考究~~可以看一看笑一笑~~有指正的請盡量告知~@@~我會萬分感謝 (我只是路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91.84.86

10/27 22:34, , 1F
稀客 二師兄 @.@
10/27 22:34, 1F

10/27 22:33, , 2F
秀雄認為太荒謬了 此例一開 對親屬編會是重大衝擊
10/27 22:33, 2F

10/27 22:35, , 3F
這是我的處女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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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2:36, , 4F
低調低調~我是跳樑小丑~給你們笑一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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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2:36, , 5F
詳情請至事務所或者找相關單位詢問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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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2:40, , 6F
那~來法律服務隊咨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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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2:43, , 7F
葉紋婷快來拜見你大四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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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2:43, , 8F
週六喔~~要先預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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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2:44, , 9F
拜見- -?你不要講的那麼恐怖~我很會記仇的
10/27 22:44, 9F

10/27 22:45, , 10F
你網誌上用的形容辭~~奇妙的~嗯~真奇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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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2:47, , 11F
問一下學長...那如果拋棄繼承呢?會是什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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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2:48, , 12F
誰拋棄?所有人都拋棄的話~就歸國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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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2:49, , 13F
胎兒嘛~你沒有繼承權~你要拋棄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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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2:51, , 14F
我說我們才剛學法律而以不能輕易下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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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2:52, , 15F
也對...志堅學長...明天月旦借我看一下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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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2:53, , 16F
何況法律不是玩意隨便說說而已,經要考察證明才能不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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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2:54, , 17F
厄~SAN 你在說我嗎- -對不起- -我錯了- -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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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2:55, , 18F
我會好好檢討的~您說的真有道理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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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2:55, , 19F
我是參考法典~~你覺得不對~可以說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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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2:56, , 20F
我也說了~只是意見~求真就必需要有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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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2:56, , 21F
更何況這只是一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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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2:55, , 22F
你自己慢慢考證吧...等你學成後完希望辯論還沒比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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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2:58, , 23F
噓~~我們遜咖之人~~要懂得尊重得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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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2:58, , 24F
恐子說的~得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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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2:59, , 25F
我樓上那句有沒有引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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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3:00, , 26F
那是韓愈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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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2:58, , 27F
SAN我只是順便討論罷了...你自己好好研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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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3:00, , 28F
其實很簡單,親屬的東西丟到法二版也沒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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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3:00, , 29F
哦~~陳飛龍對我真好~沒有當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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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3:01, , 30F
丟到法一版只是搞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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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3:01, , 31F
不會呀~大三大四都會關心你們的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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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3:01, , 32F
他應該只當沒到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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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3:02, , 33F
像那個第一推的人~明明就大四~還跑到這裝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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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3:02, , 34F
推dnoteb學長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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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3:02, , 35F
嗯~~好吧~~我國文差~~我知道我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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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3:03, , 36F
不好意思,這邊就有一個沒到被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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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種人會被當,考試睡過頭沒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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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3:03, , 38F
不過我們都不認識啊~有空PO個自介吧!還是我轉法4的自介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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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3:02, , 39F
學長能夠了解法律其中涵義及用義就知道法律不是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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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3:04, , 40F
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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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3:04, , 41F
原來我們班有強者啊...嗯嗯(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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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3:05, , 42F
哦~~我沒說簡單阿..只是討論是很好的~討論才會有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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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3:05, , 43F
不要怕丟臉阿..講錯了~~被人指正~應該要很高興~學到了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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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3:06, , 44F
哦~~我廖國器的物權就是忘了考試被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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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3:07, , 45F
我從沒怕丟臉啊XD常被糾正才會進步啊...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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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3:08, , 46F
又不是講給你聽~去旁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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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3:10, , 47F
XDD被踢走了...不過月旦那篇我好像在網路找到了.等等轉過來
10/27 23:10, 47F

10/27 23:13, , 48F
我也不是很懂法律之人但我只是說明在先,法律要有可考之証
10/27 23:13, 48F

10/27 23:16, , 49F
法條引給你了~自己去看呀..
10/27 23:16, 49F

10/27 23:16, , 50F
我又不是沒引- -也有解說- -
10/27 23:16, 50F

10/28 00:04, , 51F
這一點我也不覺得這種尚未出現的案例有所謂可考
10/28 00:04, 51F

10/28 00:04, , 52F
畢竟學理是人推論出來的,沒有推論哪來的法條?
10/28 00:04, 52F

10/28 00:14, , 53F
我哪有裝少年呀 囧~ ..要自介嗎!?@@ 我是秋樺的大四學長@@
10/28 00:14, 53F

10/28 12:46, , 54F
總之針對遺體取精之案,不提供不完全之答覆,宜詢法務單位~
10/28 12:46, 54F

10/28 17:43, , 55F
詢法務單位~你去詢給我們看吧~最好法務單位會回答你爭議
10/28 17:43, 55F

10/28 17:44, , 56F
不懂就少說話~真是水準有夠...
10/28 17:44, 56F

10/28 18:13, , 57F
對了~我實在很不想這樣說~不過
10/28 18:13, 57F

10/28 18:13, , 58F
這答案是我提供的~我覺得很OK~有錯你就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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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18:14, , 59F
指正不出來~就閉上嘴~我的法律素養雖然沒多好
10/28 18:14, 59F

10/28 18:14, , 60F
但也輪不到你來懷疑
10/28 18:14, 60F

10/29 00:15, , 61F
我僅覺得我沒必要說妳們不對,而是法律不是那麼簡單理論..
10/29 00:15, 61F

10/29 00:17, , 62F
況且一個疏忽,整個案件受影響,誰來負責承擔?
10/29 00:17, 62F

10/29 00:18, , 63F
所以學長們誤會我的意思了,旨在求理之效法,論信而誠..
10/29 00:18, 63F

10/29 00:21, , 64F
我覺得法律向就像是本無字天書一樣,人非修性,無非精會
10/29 00:21, 64F
文章代碼(AID): #13OE1uad (FJU-Laws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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