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公司設立
第1條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
法人。
第2條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
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
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
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
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美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
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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