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刑法-過失+故意不作為題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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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先感謝偉大的資本主義. 不知為何我在月旦法學資料庫 找不到台灣法學的文章. 再加上我手邊的刑事法書籍和文章都放學校. 我只能僅憑記憶打出 若有錯誤 請多指教. 案例事實就很簡單 參下列網址:. http://www.taiwanlaw.com.tw/forumViewer.aspx?id=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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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個有趣的刑法問題,這裡分享一下個人看法大家參考看看。. 先簡單回答sony大問的「為什麼不討論遺棄致死?」,因為294條遺棄致死罪是所謂「加. 重結果犯」,成立加重結果犯的基本要件是一故意行為+一過失結果,以遺棄致死為例,. 必以行為人有「故意之遺棄行為」,而「對於致死之結果有主觀上過失」,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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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甲於人煙稀少之郊區騎單車飆速,卻在轉角時因車速過快煞車不及撞上乙,乙被撞. 飛,頭部撞到電線杆後昏迷倒地流血。甲見四下無人,認識到若不及時將乙送醫乙. 將有生命危險,惟甲心想這樣便死無對證,於是不做任何處置即迅速逃離現場,乙. 至隔天清晨才被發現,送醫不治。事後確認,若甲事發時即將乙送醫,乙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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