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民法87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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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的大家直接跳過何行為,即債. 權,物權行為何有通謀之判斷,直. 接逕認皆無效 ,然後處理善意取得或87但書太快了。. 本題其實未說清楚,甲乙為避贈與稅 ,但甲就是想把財產移登給乙呢?. 其實只有債權行為通謀,物權沒有吧. 也許這裡有討論輾轉不當得利的可能. 這是我小時候在李淑明的書看到,我覺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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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甲乙兩人民法87條把甲的房子登記在乙名下,乙死後乙的兒子丙繼承,又將房子賣給善意的丁。. 1.本題中我知道丙繼承人非87條但書的「第三人」,所以甲可以向丙要回房子,但是丁呢?. 丁是87條但書的第三人嗎?丁可主張善意受讓嗎?. 2.如果題目改成租給丁的話,那結果會不同嗎?. 感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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