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有關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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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的理解是這樣. 考試錄取→訓練合格 => 到此稱「考試及格」→佔不佔缺都在此時「分發」職缺. ↓. 佔缺受訓者「分配」職缺. 派代→送審定→審定合格→試用→試用6個月(從派代起算)→合格實授→請任命. (其實我覺得任用法的「分發」,在佔缺訓練下,跟「分配」很難區分).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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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考銓制度 有關任用的任用程序. 有分為. 1.分發及任用(任用法10.12條):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 2.派代(任用法24條):擬任之初任考試及格人員,於銓敘部為審定其資格前,. 由任用機關依職權先代代理. ->送審. ->試用(任用法20條). ->請任命(任用法25條). 想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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