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追加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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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北院考題. 某甲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贓款車手,. 經北檢檢察官偵辦後認為甲於110年1月底在台北提領被害人a之贓款. 涉嫌加重詐欺取財罪,而於110年5月向台北地院提起公訴 (下稱前案). ,北院審理期間 甲另因110年1月初 因加入同一詐欺集團,. 在基隆提領被害人b之贓款而經基隆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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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考台北地院取得後案管轄權的原因是同一案件審判不可分(實務見解例如最高法院98台上4213判決)例如還是數案件牽連管轄。雖然參與組織犯罪是繼續犯,但該罪之不法與罪責內涵(即以法定刑認定)輕於加重詐欺,故依據參與組織犯罪夾結加重詐欺取財罪效果之去除,參與組織犯罪僅得與第一次加重詐欺取財罪論以部分重
(還有407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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