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民法184第一項跟187第二項未成年人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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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的爭議在於民法第187條第1項後段的結構,到底是「為他人負責」還是「為自己負責」的類型?. 王澤鑑老師參考德國多數說,認為民法第187條第1項後段是「為自己負責」的類型,因為行為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若沒有識別能力,行為人自無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此時之所以要法定代理人「單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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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關於民法第184第一項前段,主觀有故意過失都要負損賠責任. 但在民法第187條時,未成年人"有識別能力、但無過失"狀況下. 要類推適用民法第187條第一項規定,法定代理人須證明無監督疏懈方能免責. 這看起來,不就變成. 一個成年人無過失狀況下免負184第一項前段責任. 可是未成年人在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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