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民法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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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teozagaru (Neil)時間13年前 (2013/01/25 00:0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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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其實很廢. 不過考到關於民法錯誤的爭點不外乎要從以下來審查. 是否得以撤銷 民法88 90 91. 1.得撤銷類型 內容錯誤 (就內不等於外). 表示行為錯誤(強調動作例如 誤寫 誤算...等). 重大動機錯誤(物之性質 當事人資格). 2.交易上認為重要. 3.非因表意人過失. 4.除斥期間

推噓4(4推 0噓 21→)留言2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umafish07 (隨波逐流)時間13年前 (2013/01/24 22:3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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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若適用民法§88二項之情形(如重要動機錯誤). 應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而準用民法§88一項. 那民法§88一項的但書是否也一併適用呢?. 又例如. 下列何種情形中之甲,得以意思表示撤銷其法律行為?. A)某甲誤以為以為大學英文系畢業而聘為英文家教. B)30歲之甲出賣自己之汽車與受監護宣告
(還有90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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