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警職法與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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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hunzheng (聽巴哈)時間7年前 (2018/09/28 01:1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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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職法第8條的檢查應該僅限於目視檢查,不能如司法搜索行侵入性的搜索行為. 但前提是要對第一項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而駕駛或乘客又符合第二項異常舉動或合理懷疑有危害行為,經強制其離車後,若再有事實足認犯罪之虞才可以行目視檢查. 置物箱和後車廂僅是請駕駛人打開,目的是防止犯罪和保
(還有228個字)

推噓3(4推 1噓 8→)留言13則,0人參與, 7年前最新作者ea9715234 (雞蓉玉米湯)時間7年前 (2018/09/27 23:3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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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最近拜讀程x老師的警察法規3.0. 在其274頁注24:本條之檢查交通工具要件為"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 經合義務性裁量為之。因此,依此規定從事檢查交通工具之"置物箱或後車箱",必須合於. 前述要件,始得為之(警職法第8條). 這不就是無令狀搜索?藉盤查之名行搜索之實?. 而那句有事
(還有450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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