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刑法問題請教已刪文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上將潘鳳✩)時間1年前 (2022/08/04 15:17),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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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sc50》之銘言: : 就是行為人客觀上發生的犯罪事實跟主觀上認識有異,究竟是用所知所犯處理?還是成立 : 未遂? : 例如之前考過一次,甲明知到偷別人東西是不對的,但還是偷了乙的電視,但這個電視剛 : 好是乙不要的 : 我的理解是,既然沒有做出破壞持有的行為,為什麼還要討論著手然後成立竊盜未遂,而 : 不是使用所知重於所犯,從其所犯的處理而無罪呢? : ※ 編輯: psc50 (223.141.145.184 臺灣), 08/04/2022 07:06:52 第一次其他方法介面登PTT回文,希望排版跟格式別亂掉QQ 就psc50大所舉的例子而言,首先應該要釐清的是「這個電視剛好不是乙的」這個敘述, 倘尚有其他人持有中(譬如第三人丙),則是否會影響所有意圖或犯罪評價? 如果認為行為人的主觀恣意對規範而言並無重要性,則此時目標對象究竟是乙還是丙持有並不重要,無礙於肯認所有意圖甚至竊盜既遂之成立。 不過psc50大想必不是這個例子,而是指該電視處於「無人持有」的狀態吧! 這樣的話,考試時的確也不必自找苦吃寫上面那串非爭點的討論;單純只是於此先把題意更明確化而已。 進入psc50大的正題: 依照本案,其實運用所知所犯原則所得到的結論將與學說結論相同,但結論並非「無罪」或「竊盜未遂」,而應該是「侵占遺失物既遂」。 先依所知所犯原則,甲所知者乃「320既遂」,惟所犯者乃「337既遂」,依照所知所犯應成立較輕之後者。 然而,在本案中還沒太多疑問,但如果是侵害異質法益的情況,將產生難解的問題。 以學者文章中所舉的例子而言,行為人誤以為是真人而開槍,結果是假人: 通說應認成立殺人未遂與過失毀損之想像競合;但實務卻會得到毀損既遂之答案。 有問題的是--這個憑空擬制出來的「毀損故意」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進而,學說才會認為所知所犯原則是一個應該被放棄的咒語。 回歸本案,甲主觀上無侵占遺失物故意,客觀上未破壞他人持有,形式推演下似成立「過失侵占遺失物」與「竊盜未遂」。 但問題是,這種觀點被指出忽視了不法內涵間的包含、層升關係,進而將兩罪以「持有」與「非持有」的排他互斥觀點予以理解、區分。 這樣的理解方法,將可能在其他個案中產生「無法容忍的法律漏洞」。 譬如我們把今天的例子對調,甲以為是遺失物,結果是他人持有之物。 那麼似乎會得到過失竊盜與侵占遺失物未遂,很明顯地,因為分別不乏過失與侵占,所以行為人無罪。 當一個人的所有權確實被破壞,卻得到行為人無罪的結論,學說認為有所不當。 所以才提出,如推文中有大大所提到的,不法內涵的包含層升關係。 竊盜罪「具備」破壞破持有要件,而侵占遺失物則「無」,就不法內涵而言是前者為高; 進而可說,唯有前者才具備創設不法性之意義,後者基於「否定的否定」而無任何不法建設功能。 講得比較抽象,但回歸本案例。 甲主觀上是竊盜故意,而此故意既然包含「破壞他人持有」,則在評價上自然可以包括「未破壞持有」的內涵,易言之,在規範上亦具備「侵占遺失物故意」。 據此,甲客觀上有侵占遺失物行為,主觀上有侵占遺失物故意,結論上亦是337既遂。 繞了一大圈,學說從不法內涵的層升包含關係所得到的結論,其實與一開始實務的所知所犯原則一模一樣。 但這不代表在每個案例都會有相同的結論,如上述的開槍射(假)人案便是一例;況且就論理細緻而言,也毌寧是此學說較為精巧。 剛好看到psc50大的發文,嘗試回答看看。 但因為其實還只是在放暑假的在校生,如有不精確或錯誤之處,還請前輩們多多包涵與指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2.80.14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59597441.A.983.html

08/04 15:29, 1年前 , 1F
若乙已有拋棄該物之意思,還能稱之為遺失物嗎?
08/04 15:29, 1F

08/04 15:33, 1年前 , 2F
乙都不要了,我認為不是遺失物
08/04 15:33, 2F
文章代碼(AID): #1YwtA1c3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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